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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段時間,《人民日報》連發五文批股市內幕交易,呼吁嚴查,分別是5月19日的《證券市場違法行為將遭嚴打》,5月21日的《是巧合,還是內幕信息泄露》,5月25日的《打擊內幕交易,須強化執行力》和《公眾呼吁嚴查可疑交易》。(5月26日《人民日報》)最新一期的《新世紀》也報道說,太多的疑是內幕交易已讓中國股市淪為窮人賭場。
關於嚴打股市內幕交易,著名的經濟學家郎咸平曾經舉了一個美國股市內幕交易的例子:這個例子的主人公是香港人,當時萬利酒店要賣給萬毫酒店,這個香港人跑到美國,在要公布這個信息的前一天上午,買了一億多股萬毫酒店的股票。一公布好消息,他就賺了一千多萬美金。可是,第二天,美國的警察就敲他的房門沒收他的護照。什麼原因?內幕交易。他馬上找律師。沒想到,他的律師告訴他:『你要向美國證監會證明你在買這支股票的時候你不知道第二天下午要有好消息公布,證明不出來,那你就是有罪。』沒辦法,這個香港人除了把賺的錢全部還給了上市公司以外,還交了一兩千萬罰款被驅逐出境。
所謂內幕交易,就是指個人或組織通過工作、私人關系等途徑獲得的,未經正常渠道對外公布的信息後,利用該信息進行交易並獲取利益的交易。股市的內幕交易是指在大部分股民不知道的情況下,利用自己掌握的內幕消息提前買入或賣出而達到其賺錢或回避風險的目的。內幕交易重在『內幕』,因而取證往往比較困難,要加大對股市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應該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像美國一樣實行有罪推定。
實際上,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早就說了:『一有適當的利潤,資本就會非常膽壯起來。只要有10%的利潤,它就會到處被人使用;有20%,就會活潑起來;有50%,就會引起積極的冒險;有100%,就會使人不顧一切法律;有300%,就會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絞首的危險。』面對資本的貪婪,必須用重典,這也是美國股市比較規范的秘密所在。美國1984年的《內幕交易處罰法》規定了按照其『違法所得』或『避免損失』處以3倍罰款的民事罰款;1988年的《內幕交易及證券欺詐制裁法》引入了行政罰款制度,即無須考慮內幕交易者是否有『利潤所得』,而一概予以罰款處罰,自然人的可處罰金額被提高至10萬至100萬美元,法人則可被處以高達250萬美元的行政罰款。而2002年通過的《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更是進一步規定,任何人通過信息欺詐或價格操縱、內幕交易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最多可監禁25年或處以罰款,同時還延長了對證券欺詐的追訴期,起訴時間可以延長至非法行為發現的兩年內,或者非法行為實施後的五年內。
相比,我國的法律處罰,就輕多了,對內幕交易者,僅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和美國是不能比的,更不用說刑罰處罰了。
美國打擊內幕交易,還有一個很顯著的特點就是堅韌而執著。美國證監會(SEC)在這方面有一個經典的案例,就是1994年,IBM公司的一位女秘書在為上司復印材料時獲悉公司即將收購蓮花公司的內幕信息,回家後告訴其丈夫,然後其丈夫又告訴朋友,朋友又告訴朋友,一共有23人獲此內幕信息後從事股票交易而獲利。對此,SEC從1995年6月至1999年5月,歷經4年,通過層層傳訊近千名證人,深挖到6層之外的內幕交易者,終於查清了這樁內幕交易案。結果23人全部被SEC以內幕交易罪起訴,除3人被判無罪外,其餘19人都被判有罪,而且罰款罰的有3人破產。
相比,我國的內幕交易執法還缺少這種堅韌而執著的精神。這些年來,我國許多的股市內幕交易案件,並不是監管機構主動介入的,而是因為其它經濟案件『拔出蘿卜帶出泥』的。即使在僅有的幾件監管機構主動介入的內幕交易案件處理中,也都只觸及了皮毛。
對股票市場來說,內幕交易是其最大的毒瘤。股票市場還不是十分成熟的我國,內幕交易頻頻發生,各種股票消息更是滿天飛。如果不能從根本上減少或消除內幕交易的發生幾率,我國股市的價值投資理念就難以真正確立,我國的股市就會難以擺脫『消息市、政策市、流行市、賭博市』的印象,而這是十分不利於我國資本市場建設的。 (作者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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