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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湘西小城漵浦縣一選區6444名選民,投票罷免了米曉東的縣人大代表。米曉東遭遇罷免,源自其獲刑。據代表法規定,獲刑且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代表,代表資格仍在。如想罷免,必須獲得聯名和過半選民的支持投票。中國區縣人大代表直選產生,近年罷免案例不少,但成功者寥寥。在此情況下,漵浦案例的意義更加凸現。(5月26日《新京報》)
不論是基於代議制民主的常識還是現行法律的規定,選民都有罷免人大代表的權利,毋庸置疑。而隨著選民意識的日漸覺醒,這項權利開始被付諸實踐:03年,深圳南山區麻嶺社區居委會選區33名選民,聯名要求罷免該選區新當選的人大代表,引世人關注;07年,天津196名選民聯名罷免人大代表,震動一時;類似的選民罷免代表事件近年來時有耳聞。但是,上述多起罷免事件幾乎都是一波三折、不了了之,成功的寥寥無幾,這也是為何很多人批評該權利形同虛設的原因。
然而,漵浦罷免事件的成功讓這項形同虛設的權利轟然落地,震驚了人大政府,震驚了專家學者,也震驚了普通百姓。震驚之後,世人欣喜異常,於是便給該事件扣上了諸多富麗堂皇的帽子——『民主的效應』、『民權的崛起』、『選民的覺醒』,甚至定性為政治民主的裡程碑。適度欣喜理所應當,但有些帽子的確是扣得過高了,單木不成林,倘若漵浦事件無法形成示范效應,漵浦經驗無法被成功復制,它所有的意義都將歸零。民權焦渴之下,我們更應抑制狂喜的衝動,對漵浦事件進行理性剖析。
筆者以為,漵浦經驗要成功復制必須克服三重障礙。首先,相關立法仍需細化。諸多罷免事件之所以一波三折,根源在於無章可循。《選舉法》雖對選民的罷免權做出了規定,但不夠詳細,具體操作過程中的很多細節都模棱兩可,比如罷免成本誰來承擔、罷免程序如何操作等等。漵浦事件中倘若不是地方人大常委會鼎力支持,從它處抽調資金,恐怕也會面臨夭折。而漵浦罷免案的具體程序也是『摸著石頭過河』,並無確切依據。這些立法細節都亟待完善,必須為選民罷免權的行使提供合理可行的法律依據,不能指望所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都能像漵浦一樣積極主動、勇於突破。
其次,監督機制仍需完善。在選民罷免權行使過程中,地方人大常委會處於強勢地位,選民則處於弱勢。《選舉法》雖然規定符合條件的選民可以向地方人大常委會提出罷免案,後者應當將罷免要求和被提出罷免的代表的書面申辯意見印發原選區選民並組織投票,但地方人大常委會如果怠於履職、無所作為又當如何?選民欠缺有效的申訴機制,只能無可奈何。這是諸多罷免事件都不了了之的根本原因——監督機制的缺位。漵浦罷免事件之所以成功,一個關鍵的原因在於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力挺』,倘若他們對於選民的罷免請求置之不理,該事件的結局還會如此嗎?完善監督機制,保證選民的罷免請求有求必應,這是關鍵中的關鍵。
再次,思想觀念亟待扭轉。很多地方人大常委會對罷免事件都抱有一種極端錯誤的思想,認為選民罷免代表若成功,政治影響不好,還會產生示范效應,會損害地方人大的權威,不利於工作的正常開展。正是在這種觀念的驅使下,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對於選民罷免請求能不理就不理,能拖延就拖延,使得很多罷免事件半途夭折。這實質上還是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在作怪,是極端錯誤的。清除人大代表中的害群之馬非但無損於人大的權威,更會提昇老百姓對人大的信任度,有利於人大工作的順利開展。而且,罷免事件形成示范效應,很多不稱職的人大代表被清除出隊伍,人大的組織機能得到強化,地方人大應當感到欣喜,豈有煩惱之理?漵浦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該事件的成功有沒有產生不好的影響?有沒有損害地方人大的權威,擾亂其正常工作?顯然沒有。地方人大常委會必須扭轉錯誤的思想觀念,積極保障選民的罷免權。
總而言之,漵浦罷免事件只是個案,而且是罕見的個案,其所有的意義都要建立在示范效應和推廣實踐上。而要將漵浦經驗成功復制,上述三重障礙必須一一克服,否則,漵浦事件只能淪為一場空歡喜。(作者南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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