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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審議『禁止人肉搜索』
多地出臺類似規定,引發爭議,被認為有礙公民監督權
天津北方網訊:據浙江媒體27日報道,正在提請浙江省人大審議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39條對『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特別作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對此,報道認為這是對近來備受爭議的惡意『人肉搜索』行為立法。該報道還援引當地官員的說法,『有些網民自認為發上網絡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實他們已經違法了。』
有關『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的立法,浙江並非開先河者。2008年4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26條規定,禁止『擅自向第三方公開他人電子郵箱地址和其他個人信息資料』。這是較早對與網絡相關的『個人信息』披露法律責任的地方立法規定;而在寧夏、山西兩地去年頒布實施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在列舉禁止的違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秩序』行為時,也明確列出『擅自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
盡管關於個人隱私的保護在民法中早已有相關規定,但地方立法中特別作出『禁止公開個人信息』的明確規定,顯然是最近幾年的一個趨勢。
而這樣的規定去年就曾引發爭議。2009年1月18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徐州市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其中禁止『未經允許,提供或者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這一規定被很多人認為有『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嫌疑,並在當時引起廣泛爭議,成為網絡焦點。徐州市人大法工委負責人澄清說,這是外界的誤讀,該條例並沒有明確提及『人肉搜索』。此外,公民有監督權,可以通過正常途徑行使。
除可能存在重復立法外,網民對禁止『公開個人信息』的最大質疑,是擔心其成為阻止涉及公共利益公開的借口。在他們看來,『人肉搜索』的監督對象主要是官員。
縱觀各地已出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的規定,只是籠統地表述為禁止擅自或未經允許公開他人的信息資料,然而公民對官員的監督信息公開是否違法?
與大陸部分地方政府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相反,一個多月前臺灣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將『人肉搜索』『合法化』,前提是如果『人肉搜索』目的是基於『社會公益』,那麼不僅不禁止,反而會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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