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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非法證據排除規定》)。規定明確,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關於《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刑訊逼供取口供不作證據
規定明確,明顯違反法律和有關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予以排除。比如:沒有勘驗、檢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筆錄,不能證明物證、書證來源的;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以暴力、威脅等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作出鑒定結論的鑒定機構不具有法定的資格和條件等情形,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解讀】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名譽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表示,之前法律規定嚴禁刑訊逼供,禁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暴力肉體摧殘或者精神折磨以獲取口供。但是這麼做獲取的供述,其法律效力如何,法律規定得不明確。這次明確規定上述非法證據在定案中予以排除,是一個重大的突破和進步,這在刑事訴訟法中叫做程序的制裁措施。
死刑案確立證據裁判原則
規定第一次明文確立證據裁判原則。規定要求,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認定案件事實應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一切都要靠證據說話,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對存疑的證據不能采信,確保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確實、充分;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必須做到用合法的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對於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解讀】樊崇義表示,長期以來要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這是一種理念,但在實踐中在『事實』的認定上並不統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比如一個東西,你說是黑的,他說是白的。在辦案中,有的憑經驗辦案,有的以社會反響和群眾反映辦案,還有的以領導意見來決定,這也會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這次規定明確提出了證據裁判原則,以證據為根據,由證據來裁判。
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細化
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證據確實、充分』在實踐中很難把握。死刑刑罰具有不可逆轉性,死刑案件的證明標准必須最高、最嚴,以確保判處死刑的案件萬無一失。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對『證據確實、充分』予以細化: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是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是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強調必須排除其他可能性;四是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五是根據證據推斷案件事實的過程符合邏輯和經驗規則,由證據得出的結論唯一。
【解讀】樊崇義表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是原則性的規定,什麼是『清楚』和『充分』,在理解和執行上有不同的理解。規定統一了判處死刑案件的證據標准,使標准明確,便於在實踐中操作和使用。
證人的推測不能作為證據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沒有關於排除意見證據的規定,此規定確立了意見證據排除規則,即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根據一般生活經驗判斷符合事實的除外。
【解讀】樊崇義表示,意見證據規則規范了證人作證的范圍。法律需要的證人證言是,他看到了什麼,在什麼時間和地點等,就是我們所說的『七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方、何因、何果)。證人提供的意見不能說明案件的實施構成要素,比如證人說,『我認為他是個貪污犯,或他看起來像個貪污犯……』這只是他個人的判斷,但不能作為證據來使用。明確意見證據排除規則,有利於規范證人如實提供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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