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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經(陝西)神木縣紀檢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張繼峰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並建議撤銷其副科級審判員職務,並收繳其入股所獲利潤。
5月24日晚,神木緊急召開會議,決定成立專門調查領導小組,嚴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等違規違紀問題。神木縣法院黨組研究決定,免去了張繼峰法院監察室副主任職務。5月29日,神木縣紀檢委連夜召開了常委會,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77條第5款之規定,研究決定:給予張繼峰留黨察看二年的處分;並建議神木縣人民法院依法按照程序撤銷其副科級審判員職務。另外,神木縣紀檢委還建議神木縣人民法院依據《法官法》第三十條第11款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十八條之規定,收繳張繼峰在宋家溝煤礦投資入股所獲利潤。
事件起因2005年2月份,神木縣法院法官張繼峰和妻子王某將共有的房產變賣後,籌得180萬元,投資入股到張繼峰的同學陳旺榮經營的神木縣孫家岔鎮宋家溝煤礦。入股煤礦後,張繼峰夫婦先後於2006年3月和2007年2月,兩次從煤礦拿到360萬元。2008年3月陳旺榮又給了張繼峰300萬元。2008年4月,張繼峰夫婦獲知陳旺榮在2007年以5000萬元的價款已將煤礦轉讓了出去後,認為他們入股時煤礦價值1800萬元,應持有煤礦10%股份,遂將煤礦方起訴至神木縣法院,要求法院確認他們10%股份,並判令煤礦方給付1100萬元的紅利。
案件回放神木縣法院立案後,因張繼峰系本院法官,因此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此案指定由橫山縣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被告陳旺榮在神木縣孫家岔鎮宋家溝煤礦的股份中,原告張繼峰夫婦持有該煤礦10%股份;判令被告陳旺榮給付原告2007年分紅款500萬元、2008年分紅款600萬元共計1100萬元(已付300萬元)。
今年2月2日,一審法院判決後,被告方不服,遂上訴至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28日,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了終審判決,駁回了張繼峰的訴訟請求,該案一審和二審受理費共18.76萬元由張繼峰夫婦承擔。(記者許森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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