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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定
一、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確定所有權。
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土地可以確定為農民集體所有:
(一)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並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
(二)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三)原屬於國有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經帶地入社和實施《六十條》時固定為生產隊范圍內的土地。
三、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20年的,確定為現使用者所有。雖滿20年,但在20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除外。
靜海縣國土資源分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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