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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劉軍)昨日,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桂發祥』狀告『景林祥』商標侵權案,認定被告『景林祥』侵害原告『桂發祥』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景林祥』停止侵權,登報聲明,消除影響,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7萬元。
2009年間,原告『桂發祥』發現被告『景林祥』在其生產的麻花包裝上印有『正宗天津麻花』、『津門一絕』、『天津特產桂發祥十八街麻花創始人范桂林——親傳弟子景志剛執方監制』字樣,且在市場上大量銷售。被告在銷售和對外宣傳中大量使用『桂發祥』、『十八街』或與原告有關的資源進行捆綁。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系『傍名牌,搭便車』,故起訴至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1.9萬元,支付原告為維權而支出的合理開支3.4萬元;並在報紙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
對此,被告辯稱,被告系經過合法注冊的生產麻花食品的合法企業,其麻花產品包裝上印有『天津特產桂發祥十八街麻花創始人范桂林——親傳弟子景志剛執方監制』字樣是有事實依據的,同時,也沒有突出使用原告『十八街、桂發祥』的商標,因此沒有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經審理查明,被告被訴侵權產品包裝為三種,被告三種包裝盒的大小及包裝盒、袋上的文字與原告相應商品基本相同。另外,『十八街』為我國上世紀新中國成立前後河西區東樓一帶的地名。『十八街』麻花是『津門三絕』食品之一。
二中院認為,本案爭議標志中的『十八街』雖曾為地名,但經原告注冊為商標並廣泛使用,已與原告產品產生唯一指代關系,且其與『桂發祥』文字排序組合為商標,更具有特定的顯著性。被告在相同商品包裝盒顯著位置,印制『天津特產桂發祥十八街麻花創始人范桂林——親傳弟子景志剛執方監制』字樣,直接使用了原告『桂發祥十八街』商標。被告雖采用了敘述某種事實的形式使用,但被告的敘述內容突出表示自己的商品與原告的商標及商品具有實質性關聯,以使公眾相信被告產品與原告的產品具有相同甚至更好的品質,造成相關公眾識別選購商品的困難。故本案認定被告侵害原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綜上,二中院一審判決被告景林祥(天津)麻花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本案被訴帶有『桂發祥十八街』、『津門一絕』字樣的侵權包裝物;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天津市桂發祥十八街麻花總店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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