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正在提請浙江省人大審議的《浙江省信息化促進條例(草案)》第39條對『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特別作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網絡與信息系統擅自發布、傳播、刪除、修改信息權利人的相關信息。』這是對近來備受爭議的惡意『人肉搜索』行為立法。當地官員的說,有些網民自認為發上網絡就天不知地不知,其實他們已經違法了。(5月29日《重慶晚報》)
有關『網上公開個人信息』的立法,浙江並非開先河者,廣東、山西、寧夏也有類似規定,但是,與大陸部分地方政府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相反,一個多月前臺灣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案,將『人肉搜索』『合法化』,前提是如果『人肉搜索』目的是基於『社會公益』,那麼不僅不禁止,反而會鼓勵。對此,公眾該如何看待呢?該如何評價這種反差呢?
我國多地擬立法禁止人肉搜索的指向應是『人肉搜索』的負面效應。『人肉搜索』由於其具有搜索主體的不確定性和搜索對象的隨意性等特點,容易誤導公眾,出現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等不良後果,如道德主義泛化和公共理性喪失。泛道德主義的網民往往懷著良好的動機突破道德底線,義正詞嚴地充當道德判官,沒有嚴格的程序,也不需要確鑿的證據,當事人的權益毫無保障。這種非理性的行為引起的詬病是可以想象的。並且,『人肉搜索』無度的披露、指責、謾罵,無異於以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方式來對付另一種不法,實質上是公民言論自由權利的濫用。從這個意義上說,立法限制並無不妥。
但是,我們要看到,『人肉搜索』不僅與言論自由有關,更與監督渠道不暢有關。與傳統媒體相比,網絡輿論的公共論壇確實是復雜的,但在嘈雜中,往往傳遞著較為真實的底層聲音。公權力不僅僅要保護大多數人利益,少數人的權益也要得到法律的保障。法治政府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法治的精髓是用法律規范政府的行為,監督政府不超越職權,不濫用職權。從憲法層面看,政府的職權應該是有限的,政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授予的,對政府而言,法無授權即為禁止。眾多網絡話語平臺的建立,使公民表達意見的門檻與成本降低,通過一人提問,八方回應,通過網絡社區集合廣大網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人物的真相與隱私,並把這些細節曝光。人肉搜索一定意義上推動了監督體系的完善,『周久耕事件』就是說明。
也就是說,『人肉搜索『具有相當的正面效應,一是可以成為輿論監督的利器。二是社會進步的助推器。三是不良情緒的宣泄渠道等。因此,單一地立法限制並非最優選擇,尤其是在當下的社會環境中。
因此,筆者以為,臺灣的做法可以給我們足夠的啟示,那就是給『人肉搜索』劃定邊界,讓其接受正當性的考問。簡單地說,只要『人肉搜索』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就應得到鼓勵和支持,否則,就應受到限制。道理很簡單:我們總不能在潑髒水時,把『孩子和髒水一起倒掉』吧? (作者朱四倍)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