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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應休而未休年休假,可獲正常工資報酬,且單位要一次性加發兩倍日工資
為進一步規范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近日,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了《關於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單位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人員年休假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按規定休年休假,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通知》規定,帶薪年休假制度由各單位人事(乾部)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每年初,各單位根據工作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的本人意願,統籌制定並公布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安排計劃,由單位人事(乾部)部門負責監督執行。每年十月份,各單位要對本單位前三季度年休假安排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匯總和檢查,並對尚未休年休假的工作人員在第四季度作出休假安排,並督促其休假。工作人員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關於職工應休,但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通知》明確指出,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即按照本人應休未休當年日工資收入的200%一次性支付。
《通知》指出,職工參加有組織的休假活動的天數,計算為本人當年已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已休年休假後再參加有組織的休假活動,如已休年休假天數和參加活動天數的總和超過本人當年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其超過天數相應抵扣次年的年休假天數。
此外,國家和省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杜敏四川日報·四川在線記者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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