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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昨天,《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以下簡稱《紀律條令》)正式實施。條令指出,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直系親屬在管轄內從事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的,情節嚴重可開除。這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紀律以及對違反紀律行為給予處分的部門規章。
公安部會同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紀律條令》。該條令設定了76種具體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涉及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執法執勤、內務紀律等。
對於社會所關注的刑訊逼供問題,條令明確了對民警存在該行為的具體處罰措施,規章規定:體罰、虐待違法犯罪嫌疑人、被監管人員或者其他工作對象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實施或者授意、唆使、強迫他人實施刑訊逼供的,給予撤職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處分。
此外,條令第二章第十條中明確規定,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情節嚴重的,將給予開除處分。
解讀
一防警察利用職權『撈人』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違反規定為在押人員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擅自安排在押人員與其親友會見,私自為在押人員或者其親友傳遞物品、信件,造成不良後果的;指派在押人員看管在押人員的;因工作失職造成被羈押、被監管等人員脫逃、致殘、致死或者其他不良後果的。
解讀:中國公安大學公安管理學教授魏永忠指出,此前有警察利用職權幫助『撈人』,或者通過疏通關系『網開一面』,提供會見親友等便利。這一條令明確規定,警察再想撈人成為不可能。
二防警察隱瞞謊報治安事件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對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應當上報的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群體性或者突發性事件等隱瞞不報或者謊報的。
解讀:魏永忠教授指出,此前因涉及政績、管轄區域社會治安形勢等問題,部分警察對於管轄區域內出現的重大治安事件等問題,存在隱瞞不報或謊報的情況。但在新傳媒環境下,資訊發達,信息傳達快速,所以要求警察執法要公開信息,增加透明度,這也吻合了公安部近日強調的『廉潔公正執法』。
三防警察將罰款據為己有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以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的名義收取錢物,不出具任何票據的,給予開除處分。
解讀:魏永忠教授指出,一些公共權力掌握在警察手裡,比如罰款、收費、行政審批權等。部分警察會運用權錢交易,比如媒體曾指出,一些警察在處罰超載貨車時,若對方不要罰單,他們便將罰款據為己有,利用公共權力來增加私有財產。這一條令則明確禁止警察的『假公濟私』,也給公民提醒,如果被警察處罰而沒有單據,可以舉報。
四防警察入股並當保護傘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投資入股或者變相投資入股礦產、娛樂場所等企業,或者從事其他營利性經營活動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近親屬在該人民警察分管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經勸阻其近親屬拒不退出或者本人不服從工作調整的。
解讀:魏永忠教授指出,警察具有行政管轄權,在一定的管界內,若出現權錢交易,便會充當非法經營活動的『保護傘』。一些警察甚至親自入股非法經營活動,成為非法經營活動的直接受益者。也有警察讓其近親屬在自己的管界內開展經營活動,為其提供便利。而《紀律條令》的出臺,避免了這樣的權錢交易,警察不能再充當保護傘。一旦發生上述現象,要麼其近親屬退出經營,要麼警察調離崗位。這也是對警察自身的保護,避免他們與非法經營活動沾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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