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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按照中央批轉中央政法委關於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統一部署和任務要求,秉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結合、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的指導思想,歷時兩年的調研、協調和論證,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乾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兩『規定』),並於日前頒布。
特邀國內著名刑事訴訟法學家對兩『規定』進行解讀。
主持人:本報記者裴智勇
特邀專家: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專家諮詢員)
樊崇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龍宗智(四川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特邀專家諮詢員)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卞建林(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宋英輝(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陳瑞華(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冤案凸顯證據法治不足主持人:日前,河南趙作海冤案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在當事人得到了國家賠償之後,在制度層面上如何健全刑事法治,防止類似案件再次發生,成了公眾關注的事情。兩『規定』的出臺,頗有針對性。如何看待兩規定的出臺對我國刑事司法證據制度的『補漏』作用?
陳光中:兩『規定』的頒布,是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進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標志。
證據是司法公正的基礎。刑事訴訟活動首先就是收集、審查、判斷、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的過程。建立和健全證據規則纔能保證合法、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正確地審查判斷證據,使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符合事實真相。證據規則是否健全是體現一個國家訴訟制度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標志。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證據規則的規定比較原則。司法實踐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刑訊逼供現象和出現的冤案錯案也迫切要求建立刑事訴訟證據規則,特別是個別震撼社會的『亡者歸來』的冤案,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凸顯我國證據法治的滯後和不足。
樊崇義:兩『規定』的出臺,是在黨的十七大以後我國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是我國刑事證據制度改革的創新和發展。這兩『規定』的出臺以及貫徹執行必將推動我國依法治國前進的步伐,在我國民主與法治的歷史上記載下重重的一筆。
我國現行的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的規定只有八條,原則、籠統、操作性不夠強。新出臺的兩個規定,針對刑事證據的收集、審查、定案等訴訟各個環節的運用,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一改過去的原則、籠統之弊。從這個意義上說,它是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和發展,是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前奏。
龍宗智:兩個『規定』的頒布,是防止冤假錯案的迫切需要。我國在個別死刑包括死緩案件上出現問題,重要原因是死刑證明標准把握不當。將有重大瑕疵的證據作為定案依據,在案件存在重要疑點的情況下仍然認定有罪並適用重刑。如佘祥林、杜培武等冤案,案件中均存在重大疑點,對基本犯罪事實的認定存在合理懷疑,但辦案人員在『有罪推定』思想指導下,降低標准,勉強定罪,教訓十分深刻。而防止冤錯案件,固然需要辦案人員改變觀念、提高素質,更需要在訴訟和證據制度上強化刑事案件辦理,尤其是死刑案件辦理的防錯機能。其中,嚴格死刑案件證明標准是一重要環節。而嚴格證明標准,除了在案件辦理各個環節上的實際把關外,首先應當在制度規范上使其更為嚴格,從而設置防止司法人員主觀隨意性的制度條件。
陳瑞華:兩『規定』對我國刑事證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的補充和完善,是刑事司法領域的重大改革舉措。這些證據規則在解決刑訊逼供問題、減少冤假錯案以及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等方面有重要意義。對於禁止刑訊逼供,應是一條行之有效的解決之道。長期以來,刑訊逼供問題成為一個屢禁難止的難題。無論是前幾年發生的杜培武案件、佘祥林案件,還是新近暴露的趙作海案件,幾乎每一起冤假錯案的發生,都程度不同地有著刑訊逼供。刑訊逼供,不僅容易造成被告人被屈打成招,釀成冤假錯案,而且嚴重敗壞了我國刑事司法的形象,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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