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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6月02日訊 據《青年時報》報道
乘客在公交車裏受傷,上法院向公交公司索賠,依據不同法律,乘客和公交公司各自主張的索賠金額整整相差20萬,雙方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據,法院該如何選擇?
一個急剎車 大媽摔成重傷64歲的陶大媽,是杭州本地人。去年11月30日中午,陶大媽從登雲路口公交車站上了一輛70路公交車,剛上車,車子就啓動了,緊接着又是一個急剎車,陶大媽重重地摔倒在車廂地面,造成腰椎兩椎體壓縮性骨折、右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四肋骨骨折及肺部挫傷等,恢復後,仍然留下後遺症。
“現在老人家腰也直不起來,自己穿不上衣服,走路也不方便,留下永久性的傷殘,不可能再恢復了,平時都要請保姆護理。”陶大媽的女兒心疼地說,經鑑定,全身多處構成8級、9級、10級傷殘。
一個爭議點 “消法”是否適用昨天上午,拱墅法院法庭上,陶大媽的代理人張律師認爲,乘客坐公交車花了錢,就是消費者,與公交公司形成合同關係,按照合同約定,公交公司應向乘客提供客運服務並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
“陶大媽在乘車時受傷,公交公司就違反了合同約定,同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計算,公交公司應該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傷殘鑑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36萬多元。”張律師說。
公交公司員工趙先生作爲公交公司代理人,主張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侵犯人身權的相關法律,只賠償16萬元。“我們也是受害人,當時因爲一輛小車突然竄出來,才緊急剎車,避免了一場車禍發生。‘消法’帶有懲罰性,這個賠法我們吃不消的。”趙先生說。
最終,本案經過法庭調解,雙方商定:公交公司賠償陶大媽23萬多元。
-律師說法 當“違約”“侵權”並列 如何界定缺乏司法解釋時報訊代理此案的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張錦偉律師分析說,諸如乘客在乘坐公交車過程中,因公交急剎車等原因在車內發生的摔傷、撞傷等事故,造成乘客人身損害的案例,可以選擇兩種法律依據。
既“違約”又“侵權”一方面,可以認爲是“違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公交公司一方違約造成損害,而且乘客是消費者,公交公司作爲經營者還應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律責任。乘客可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作爲賠償計算依據。
另一方面,也可認爲是“侵權”:公交公司侵犯了乘客的生命、健康權,這就是依據“侵權”的相關法律來計算賠償數額。
“違約”起訴賠得更多假如乘客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以違約起訴,賠償總金額比侵權賠償金額高,就像本案中,一個36萬,一個16萬兩種賠償方案,差了20萬。
之所以相差這麼多,是因爲,以違約起訴,賠償項目中有一項殘疾者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是“侵權”責任賠償項目中所沒有的,該項費用金額較高,陶大媽案件中的一次性生活補助費有18萬元。
目前司法解釋不足界定根據目前的法律,這個案子出現合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並列,同時,因爲沒有更多的司法解釋來判定到底該適用哪條法規,對此,乘客作爲原告,可以自由選擇以“違約”或者以“侵權”來主張賠償,當然,公交公司也可以主張“侵權”,雙方各有道理,各有法律依據,最終判定結果就要看法官怎麼選擇了。見習記者吳海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