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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5月30日聯合發文,強調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詞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進一步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及訊問人員出庭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范。(5月31日《新京報》)
五部門的聯合發文,實際上是確立了中國刑法實踐的『毒樹之果』原則。『毒樹之果』一詞用於司法實踐,最早是起於美國二十世紀二十年代的西爾弗索恩木材公司訴合眾國案,在案件的審理中,大法官霍姆斯提出了著名的『毒樹之果』原則,即『禁止以不當方式取證的實質並非僅僅意味著非法而獲的證據不應當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得被使用。』通俗地說,『非法手段』就是『毒樹』,利用非法手段獲得的證據便是『毒樹之果』。
在我國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並沒有確立『毒樹之果』原則,致使出現了佘祥林、趙作海這樣只能靠『死人復活』來證明清白的冤假錯案;看守所裡發生了『躲貓貓死』、『睡覺死』、『作噩夢死』、『發狂死』、『喝水死』、『摔跤死』、『激動死』、『洗臉死』、『紙幣開手銬鞋帶自縊死』等千奇百怪的死法。這些丑聞的發生,給社會主義法制造成很壞的影響。之所以會發生這樣的丑聞,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毒樹之果』的吸引力。於是人們紛紛呼吁,中國的司法實踐應該確立『毒樹之果』原則,要堅決摒棄刑訊逼供這一毒樹之果。
現在五部門聯合發文確立了中國的『毒樹之果』原則,是對人民群眾呼聲的重視與回應,是對基於中國司法實踐檢討基礎上的巨大進步,是值得鼓與呼的。但是,『毒樹之果』,沒有毒樹,就不會有果實。只要毒樹不除,果實就會依然具有吸引力,就會有人冒險或者無意地把它吞咽下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不僅要拒絕吞咽『毒樹之果』,更重要的恐怕是要下功夫鏟除毒樹。
即使不吃『毒樹之果』,毒樹也不會自然而然地消亡。比如刑訊逼供,這確實是『毒樹』,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為什麼這一『毒樹』就難以鏟除呢?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司法實踐沒有確立『毒樹之果』原則,二是相關的程序和配套制度不健全,比如提訊時律師在場制度、警察出庭作證制度等,三是辦案思想觀念上存在誤區,比如對『口供』的依賴,『命案必破』的壓力等。因此,要鏟除『毒樹』,還需要多管齊下。
現在五部門聯合發文確立了中國的『毒樹之果』原則,我們在鼓掌贊揚的同時,更期待五部門能夠以此為契機,盡快聯合拿出鏟除『毒樹』的有效舉措。 (作者郭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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