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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陳遇冬通訊員麗研)2009年9月18日晚,李某和幾名同事一起吃晚飯,李某不知不覺有些喝多。21時許,幾人一起打車回家,當行駛至東麗區無瑕街盛裕春飯店附近時,因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李某醉酒嘔吐,雙方為額外付費一事發生爭執。同事吳某一氣之下,在附近超市買了一把菜刀,將出租車司機胸部砍傷,經法醫部門鑒定為重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於其歸案以後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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