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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周蘇晉)方某與妻子離婚近5年後,又提出雙方有66萬元共同財產尚未分割,故起訴。日前,南開法院審理後認為,其前妻邢某離婚時已經提及這筆款項,但方某因未交訴訟費未分割,不屬於妻子隱瞞的財產,遂判決駁回了男子的訴求。
方某於1992年1月與邢某登記結婚。2000年7月,邢某與公公共同出資成立了一家技術工程公司。2005年,邢某與丈夫方某離婚,並對財產進行了分割。然而5年後的今天,方某提出其與邢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尚有存款66萬元,在邢某處未予分割,為此訴至法院,要求邢某給付其33萬元。
邢某則認為,方某的訴求已超過訴訟時效,且她與方某在離婚時已將所有財產分割完畢。當時因涉及邢某入股的公司,法院委托有關部門對公司財產進行了評估並已分割,不存在方某所主張的存款。
法院審理後查明,在邢某與方某的離婚訴訟中,方某曾主張將上述技術工程公司賬號中的66萬元存款依法分割,但未就此交納訴訟費。
法院審理後認為,離婚時,一方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訴訟時效從發現之次日起計算為兩年。原告方某在離婚訴訟中,就本案主張的66萬餘元已經提及,由於其未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法院未予處理。該筆款項不能認定系被告邢某隱藏的財產,且原告在離婚判決生效多年後再次提出同一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故對於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66萬元的訴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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