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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日電(記者張曉松)辦法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運費、配送方式、支付形式、退換貨方式等,采取措施確保交易安全可靠,按照承諾提供商品或服務。
辦法規定,消費者要求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經營者應當出具。
辦法還注重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和信息安全,規定,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對收集的消費者信息,負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銷毀義務,不得不正當使用,不得公開、出租、出售;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涉及消費者個人信息的數據資料信息的安全,非經交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轉讓、出租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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