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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要報告:《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前報告、征求意見的事項和報告事項的審核程序,並規定了應報告而未報告問題的處理措施。通過實施報告制度,實行事前把關,目的是為了有效強化對選人用人行為的監督,防范用人上違規現象的發生。
哪些事項應當事前書面報告
《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5種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的情形。一是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乾部的;二是越級提拔乾部的;三是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四是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五是其他應當事先報批的事項。第四種情形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哪些事項應當事前征求意見
《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7種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形。一是破格提拔乾部的;二是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乾部數量較大的;三是領導乾部的近親屬在領導乾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乾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四是領導乾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五是領導乾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六是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七是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怎樣進行事前報告、征求意見
《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事前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乾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乾部的《乾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如何審核報告事項
《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
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如何處理
對應當事先報告而未報告的乾部選拔任用工作事項,《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乾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將此列為責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確對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將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乾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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