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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對像「躲貓貓」這樣的刑訊逼供是否有更好的規制?』『趙作海能否依新法申請國家賠償?』新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備受關注。昨天,廣東省高級法院副院長劉恆軍就新法涉及的熱點問題與網民在線交流。35萬名網民在線『拍磚』、『灌水』。
趙作海難獲『精神賠償』 但可按『以人為本』的理念妥善解決網友:趙作海被錯誤關押11年,只得到65萬元國家賠償,後來他想通過訴訟尋求不低於130萬元的賠償。有人說,賠多少錢都無法解除趙作海的苦楚,他的妻子改嫁了,孩子也走了,人也老了,這些又如何補償呢?
劉恆軍回應:趙作海案網上議論比較多,新法律有實施的期限,只能對實施後發生的案件和事實產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發生的案件仍適用原來的法律,不能適用於新法的規定。修訂後的《國家賠償法》是12月1日開始實施,趙作海案件在此之前發生的,不能用新實施的法律去適用該案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情況,趙作海現在是無法拿到精神賠償金。
劉恆軍表示,但趙作海案令人同情。撇開具體的案件來說,『法不溯及既往』。至於具體案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以人為本』的理念妥善解決。
解決『躲貓貓』有何招數 新法可促使羈押機關安裝維護『攝像頭』網友:在一些審訊機關,疑犯被拳打腳踢,像『躲貓貓事件』,請問這種情況怎麼索賠呢?
劉恆軍說:出現拳打腳踢或刑訊逼供,只是極個別情況。新修訂的《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四)項明確:『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這類賠償,關鍵是要有充分的證據,證實受害人確實受到了毆打或虐待。
劉恆軍強調: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這樣的修改,有利於改進我國的羈押制度。現在監所都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但有的地方不積極安裝,或者只在部分地方安裝,還有的會舉出『攝像頭損壞』等說法。今後有了這樣明確的規定,羈押機關就會化被動為主動,不積極安裝、維護監控設備的就會減少。畢竟還有一種情況是,若嫌疑人死亡確因自殺或因緊急發病等原因,在有攝像頭、能證明的情況下,羈押機關也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否則要依法承擔責任。司法人員瀆職該誰買單?
國家賠償『促進依法行政』是合理支出網友:地方財政可是納稅人的錢啊,由司法人員的瀆職行為而導致的過錯,卻要由納稅人來買單,是否說不過去?你如何看待因賠償問題導致國家財產的損失?
劉恆軍回應:我們知道,國家賠償主要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因此,國家賠償的發生就必然會產生國庫支出,但這種支出是必要的。一定要正確看待這個問題。首先,國家有責任對這類受害人進行賠償,其次,國家賠償的發生反過來又必然會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約束類似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用政府財政促進依法行政,應視為財政的合理支出,也是必要的。從長遠來說,保障了國家的財產,並不是說導致國家財產的損失。
『自己調查自己』怎保中立? 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均非『案件當事人』網友:如何保證國家賠償索賠的調查過程的中立性?若無一個中立的機構來執行,如何確保公平性?
劉恆軍回應:這位網友說的是辦理國家賠償案件如何調查取證的問題。在先行處理程序中,的確存在賠償義務機關自己辦理案件、自己調查取證的問題,如果受害人認為案件沒有得到公正審理,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經過復議程序後還可以向復議機關的同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這樣,就可以避免這位網友的擔心,因為復議機關也好,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好,均不是案件的當事人。(記者王曉雲,通訊員林曄?、曹雨軒、張怡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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