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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權力運行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做到陽光決策、陽光行政、陽光監督,推動權力運行全過程、全方位地處於陽光之下,是避免權力運行失范、確保權力正確行使的治本之策。
陽光決策,就是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讓人民群眾的意願在決策中得到充分體現。實現陽光決策,首先是健全民主集中制。把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重大事項和重要人事任免由集體研究決定,防止『一言堂』,防止個人凌駕於組織之上。其次是擴大人民群眾的決策參與度。按照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的要求,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對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認真組織專家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對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實行公示、聽證等制度。第三是完善決策程序。逐步健全決策協商、決策諮詢、集體決策、決策批准、決策監督、決策問責等程序,增加體現民主公開要求的決策環節,強化體現民主公開要求的決策措施,落實體現民主公開要求的決策制度。
陽光行政,就是采取適當方式向人民群眾公開執行權力的主體、內容、程序、規則和結果等信息,實行開門行政。信息公開是陽光行政的前提。權力執行的過程包含諸多環節和大量信息。如果不把這些環節和信息向人民群眾公開或者公開程度不夠,不僅落實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會成為空話,而且也極易為某些人搞暗箱操作提供便利。因此,實行陽光行政,必須讓權力執行的內容公開、程序公開、結果公開。近年來,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對陽光行政作了相應規定,許多地方還制定了確保權力陽光運行的地方性法規。從電子政務、新聞發言人到政務公開,越來越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權力的公開運行提出了要求、提供了保障,在陽光行政方面邁出堅實步伐。在此基礎上,應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求真務實的態度繼續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信息發布制度和質詢問責制度,不斷提高權力執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陽光監督,就是對權力的監督要全面、及時、有效。應當看到,客觀形勢是不斷發展變化的,權力監督的主體、客體、內外關系等也在不斷發生變化。這就要求監督制度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突出科學性,增強實效性。應繼續完善黨內監督、民主黨派監督、國家專門機構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等,特別是深化乾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權力授予過程的監督,堅決糾正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肅查處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等消極腐敗行為,確保權力正當授予、規范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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