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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推行『見證執行』的做法之所以值得人們關注,首先是因為它不是作秀,而是真正為了讓執行過程『看得見』。執行監督員們所見證的程序,不是法院事先准備好的戲;他們所見證的是對真實執行工作的『直播』,而不是經過剪輯的『轉播』。
執行難一直是我國司法現狀中令人懮慮的一個突出問題。如果生效的法律判決不能獲得實際的執行,則判決等於無判決;而當判決等於無判決的時候,也就意味著法律等於無法律。『見證執行』為執行程序引入了以執行監督員為代表的『社會』這一陽光因素。陽光因素的引進,對執行過程中的三方主體都形成了監督:對法院來說,見證程序迫使他們以更規范的方式行使權力,杜絕執行腐敗;對被執行人來說,見證程序將他暴露在來自社會的執行監督員面前,從而對他形成一定的社會壓力,減弱他采取『老賴』行為的動機;對於判決確定的權利人來說,他同樣也受到某種約束,促使他保持在合法實現權利的軌道之上。
無疑,執行難是由多方面、深層次的原因造成的,見證執行的做法並不能完全解決這個頑疾。實際上,執行監督員們不得不親身見證到執行中的障礙、困難和失敗。東莞第三人民法院對此是有清醒認識的。見證執行這一做法其價值並不在於它是否能夠一舉攻克執行難這個問題,而在於它為建構權力運行的合理機制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見證執行的本質是把執行程序安置在一個開放式的公共空間內。在這個空間裡,作為社會一方的參與者既是權力行使的監督人,同時又是法律事務的觀察者。見證的意義首先在於,參與者們能夠了解行使公共權力方面的條件、狀況和其他知識,這些公共事務的知識對公民身份和公民能力的建設非常有必要,缺少了一定的見識和經驗,公民很可能會缺乏行使公民權利的能力;其次,見證程序約束了權力行使者的恣意,減少了腐敗的可能性。由公民參與而構建出來的公共空間,實實在在地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現實性——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公共權力正是由一個個公民的共同參與而塑造出來的。
見證執行讓公共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一點不僅對司法,而且對整個責任政府的建設都有重要的啟發意義。因此,見證執行值得肯定,但不應局限於司法的一個有限環節。我們希望陽光治理的理念能夠獲得更多的探索和試驗,在更多、更廣的領域和范圍產生出行之有效的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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