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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居住證制度要不看概念看實效。地方政府不能以資源承受力有限為由,不積極實行居住證制度,或高調宣揚居住證制度,不見實質行動。國家層面理應及時出手,重新調整中央與地方利益分配,把公共資金用在民生之需上,統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不給地方政府拖延改革、玩弄概念的機會。
作為戶籍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居住證制度已在一些城市實行。國務院5月27日轉發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首次在國務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國范圍內實行居住證制度(6月1日《新京報》)。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雖是一字之差,但卻是執政理念的轉變——從管理轉向服務;是公民權利的改善——從權利差異邁向權利平等——盡管實行居住證制度距離真正的『同城同權』還有距離,但已走向『同城同權』。在復雜的國情背景下來審視居住證制度,可以說是不小的進步。
但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同城同權』,即消除公民待遇上的戶籍歧視,還需一個漫長、曲折的過程。目前僅有深圳等十多個城市實行居住證制度,絕大多數城市還不見蹤影;而已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城市,也有這樣那樣的遺憾。一些地方政府積極性不高,國家層面沒有統一制定實施辦法,結果各行其是。
地方政府積極性不高大概有三個原因:一是認為地方財力和公共設施還不能承受更多的外來人口;二是存在『懶政』思維,認為實行居住證後,城市管理難度隨著人口增加而增加;三是存在排外思想,認為外來人口會搶戶籍人口上學、就業的機會。
毫無疑問,實行居住證制度是對地方政府從執政理念到配套設施、公共服務的全方位考驗,因此,地方政府既不可能大范圍發放居住證,也不可能立即為居住證持有者提供所有服務。但如果是因為『懶政』思維、排外思想而不積極實行居住證制度,顯然是不能原諒的。在我看來,無論是從憲法、人權的角度來說,還是從外來人口貢獻、社會開放與發展的角度觀察,絕不能再允許人為因素成為戶籍改革的『攔路虎』。
已實行居住證制度的城市,所謂的『同城同權』,其實居住證持有者所能享受的待遇很有限——僅能享受公共交通、就業指導、就業培訓等基本公共服務,子女上學、住房保障等高層次的公共服務依然享受不到。
我以為,實行居住證制度要不看概念看實效。如果地方政府以資源有限為由,不積極實行居住證制度;或者高調宣揚居住證制度,不見實質行動,則這一制度就意義不大了。
比如,對於廣州居住證制度,有關專家就批評指出,『概念性多,實操性少,對地方政府制定實施細則欠約束,也缺乏指導性意義,外來工子女入學未必變容易。』顯然,既不如期發放居住證,制度又缺乏操作性,這樣的制度其象征意義遠遠大於實際意義;不但沒有體現出城市管理者改革戶籍的誠意,甚至還有幾分作秀的味道。
面對戶籍改革舉步維艱的局面,我以為,國家層面理應及時出手:一是重新調整中央與地方利益分配,或者加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壯大地方財力以保證戶籍改革順利進行;二是杜絕公款消費和浪費,把公共資金用在民生之需上;三是應統一制定城市居住證制度相關的法律法規,不給地方政府拖延改革、玩弄概念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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