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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的增設強化了用工企業履行勞動法義務的意識,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勞動法『疲軟』的現狀,也不足以從長遠上構建法治型的勞動關系。
對自己的員工欠薪,將受到怎樣的刑罰?答案最快在今年下半年就會揭曉。有媒體報道稱,關於『強迫職工勞動』定罪標准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將於今年下半年進行修改,故意欠薪情節嚴重者將會面臨『入獄十罰款』的懲罰(6月1日《中國經濟周刊》)。
近年來,民工遭遇欠薪困境幾乎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各種『跳樓討薪』、『摘腎討薪』等新聞不斷進入輿論視野,讓勞資關系糾紛昇級為關涉社會穩定的公共事件。為解決這一難題,越來越多的人將目光移至最具威懾力的刑法,包括全國總工會、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等,都紛紛建言增設『惡意欠薪罪』,打造民工維護合法權益最銳利的『武器』。
無論是立足現實民意基礎,還是借鑒域外的刑事立法經驗,在刑法中增設惡意欠薪罪都具有極大的正當性與必要性。而這種對惡意欠薪企業經營者刑事責任的設定及追究,無疑也是確保勞動法有效實施最強有力的後盾,對於依法規范勞資關系、穩定社會公共秩序都將起到最直接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也需注意,將惡意欠薪入罪終歸只是一種『無奈的最後手段』,刑事責任的增設強化了用工企業履行勞動法義務的意識,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勞動法『疲軟』的現狀,也不足以從長遠上構建法治型的勞動關系。
如果要問中國目前哪些法律最『軟』』,勞動法毫無疑問是重點選項。造成勞動法過『軟』的原因,一是立法上的空泛,一是執法上的無力,還有一個是司法上的式微。
就立法而言,單是欠薪現象就以具體的方式指向勞動領域『無盾立法』的軟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只是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而從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到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部關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等,及至各地出臺的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大多是復制了『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之類的內容,在具體責任的設定和落實上缺乏可操作性規定。除欠薪之外,幾乎在民工各種勞動權益的保護方面,立法都面臨同樣的困境,對於企業單位的義務僅作宣示性規定,缺乏明確具體的責任設定,這無異於陷勞動者權益於『如臨深淵』的境地。
立法在責任後果上的空泛,必然導致實踐中勞動執法的『底氣不足』。作為勞動執法部門,依法主動檢查監督勞動法的執行情況是法定職責,勞動法所宣示的諸項勞動者權益,都需要通過其嚴密、公正而及時的執法予以『運送』。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一些政府部門和當地企業尤其是外資、合資企業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加之個別行政執法的固有『惰性』,立法上的責任缺失就為執法不作為提供了『借口』。例如近年來不斷曝光的『血汗工廠』,幾乎都是由媒體揭發,而鮮有執法部門主動查處。更為普遍的是,在一些沿海城市,超過法律規定時間的加班加點極其普遍,但只要不發生惡性事件,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往往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穩坐辦公室對勞動侵權現象實行『不告不理』。
另外,勞動法的『疲軟』,也暴露出我國司法『矯正正義』職能的式微。長期以來,我們在制度上不太注重將司法力量過多地引入勞動糾紛,甚至一些地方排斥司法的介入。從社會衝突的均衡機制上看,司法乃是不可或缺的最後也是最權威的途徑,就欠薪的糾紛訴諸司法機關往往比行政權的乾預效果要好。但是,由於目前一些地方司法體制的缺陷,使得司法獨立審判在遏制勞動侵權方面表現一般,而繁瑣的程序和較大的成本也令不少民工『望而卻步』,於是選擇『跳樓』成為一種利益衡量下的便宜性路徑。對於企業欠薪,《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而實際上這種程序很少啟動。
由以上不難看出,勞動法『疲軟』乃是一種綜合性現象,對於欠薪問題的治理,刑罰手段欲改變勞動法的『疲軟』現狀,尚需有力的司法追訴;而對於更多的勞動權益保護而言,單一的刑法罪名仍只是『杯水車薪』,難以從根本上讓勞動法『雄起』。所以,在尋求治理欠薪現行方案的同時,我們始終不容忽視的應當是,如何調整勞動領域的立法思路,對各種勞動侵權行為設定具體明確的法律責任,並賦予勞動執法部門相應的強制措施權,強化司法機關介入的有效性,從而實現勞動法治的根本性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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