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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今後,居民繳供暖費的時限將寫入供暖合同,截止日從10月底延長至12月31日。居民如不按期繳費將依法繳納本金及違約金。
今天上午,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和北京市工商局舉行新聞發布會,推出《北京市居民供熱采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示范文本。
針對現在較為普遍的裝修時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擴大采暖面積或增加散熱設備等問題,文本沒有『強行』禁止,而是根據『誰作為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用熱人不得因此影響他人利益,並要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
文本還加大了對用熱人權益的保護力度。
要求供熱企業要公布值班和報修電話,在采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電話錄音要保存到下一采暖季開始前,以便發生糾紛後提取證據;對電話報修要在1個小時之內給出答復,在緊急情況下要立即處置。
溫度標准 將『隨著氣溫走』今後,供暖溫度標准將『隨著氣溫走』。在計費面積條款中,文本明確了要按照建築面積進行計費,並首次把計費面積按照現實情況進行了細化。
居民和供熱單位對實際溫度有爭議,任何一方均可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室溫檢測。雙方委托不同的檢測機構測溫時,以用熱人委托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為准。經檢測,溫度符合標准,檢測費由用熱人承擔;溫度不符合標准,檢測費由供熱單位承擔。
具體規定:采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對符合現行國家住宅設計規范要求的住宅,供熱單位應保證用熱人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18℃。
未經建築圍護結構改造或供熱系統改造的住宅,當室外平均氣溫在-7℃以上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不低於18℃,當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以下、-9℃以上(含)時,臥室、起居室溫度應當不低於16℃。
繳費時限 將寫入供暖合同此前,本市執行的供暖費繳費時間是從5月1日至10月底。
考慮到供熱單位需要在采暖季前進行設施設備的檢修維護、燃料儲備等各項准備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經費,兼顧采暖用戶和供熱單位兩方面因素,文本將繳費時間確定為每年的5月1日至12月31日。
記者追訪:如有違約將如何處理?市市政市容委表示,根據最高法院規定,采暖用戶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數額支付采暖費的,除須按合同約定支付采暖費本金外,還應自逾期之日起按貸款利率標准,向供熱單位支付違約金。
暫停供暖 仍繳60%基本費文本還規定了暫停供熱事項。
規定在條件允許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由供熱企業予以暫停供熱,用熱人在此期間只需繳納基本費用即可。價格主管部門對基本費用有規定的,執行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單個用戶要求暫停用熱暫按采暖費總額60%的比例繳納基本費用。
記者追訪 為何暫停供暖仍需繳費?今天上午,市市政市容委表示,熱能具有輻射性和傳導性,單個用戶停熱後,熱量還是會通過四鄰的牆體、樓板向該房屋進行傳熱,這就是戶間傳熱。
單個用戶停熱後,相鄰用戶要保持正常采暖勢必增加熱能消耗。
其次,單個用戶的采暖設施也是供熱系統整體的一部分,要求停熱的用戶仍然佔有著供熱資源。
這部分資源並不因單個用戶暫停用熱而發生轉移或重新分配。
同時,單個用戶暫停用熱後,供熱單位的服務責任並未終止,供熱單位仍然承擔著管理的責任,以及在事故狀態下的搶修責任。
此外,供熱單位的基本運行成本不因單個用戶暫停用熱而有明顯減少。
據悉,市市政市容委還將會同有關部門陸續出臺有關室內溫度測量方法、室內溫度達標管理規范等方面的配套文件,還將公布室溫檢測機構名錄等,從而推進《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和示范文本條款的貫徹落實。(記者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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