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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陽陽潁州區,一個土地開發項目中,開發商與業主無法達成補償協議,雙方僵持了十多年。這場拉鋸戰,因政府公權力的介入而失衡。業主的房屋被違法強拆,一名業主服毒自殺。事後,授權強拆的副區長曹潁章被問責,同時被查出收受了賄賂,今年4月被判刑11年。(據2010年6月1日《新京報》)
筆者注意到,就在曹潁章被判刑後,媒體評論『終於看到「強拆官員」被判刑』。在暴力拆遷事件中,鮮有官員被問罪,此起事件被認為是『開先河』之舉。亦有評論指出,希望此舉能被廣泛『效仿』,終止暴力拆遷的再發生。果真如此嗎?非也,我對此並不感到樂觀。
可以說,曹潁章身陷圇圄,再次驗證了官場上的一條鐵律:一名官員不是因為倒了霉纔出事,而是因為出了事纔倒霉。有時,他們犯罪不行。也有時,他們不犯罪不行,掌控不了自己的命運。一些貪官栽倒了,往往是因為『紙包不住火』了,實在是捂不住了,或者是由於『拔起蘿卜帶出泥』,曹潁章恐怕就屬於此類。沒有強拆致人死亡事件,恐怕不會牽扯出收受賄賂案;沒有收受賄賂案,即使強拆致人死亡,他也不會獲刑。還是收受賄賂案,斷送了曹潁章的政治前程。
從刑罰上看,法院判定曹潁章因受賄罪判刑10年,濫用職權罪判刑2年,二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1年。顯然,曹潁章領得11年刑罰,受賄罪處罰佔據主要部分,是主要原因。若不是強拆前收受阜陽天馬房地產公司經理李朝陽5萬元好處費,並由此牽出收受另一地產商的5萬元賄賂,他此番強拆致人死亡,恐怕最多也就是落個讓群眾心理能平衡一下的黨紀政紀處分,或者頂多是個『帶薪休假』一二年,躲過風聲後便和眾多『引咎辭職』官員一樣,易地繼續做官。因為全國因強拆致人死亡事件不少,而曹潁章是遭受刑罰的第一人。事實上,在這個問題上,沒有願意站排頭、爭第一的。
從司法實踐看,在官員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並不鮮見,但因濫用職權而獲刑的官員則是較鮮見的。其實,真正保護官員濫用職權免遭刑罰的,就是官員政績共同體。在潁州區領導的職責分工框架中,曹潁章分管城建、市容工作,直接對區長負責,區長對黨委和政府負責。這種官員職責分工制度,促成了一個完整的官員政績共同體。於是,為了領導集體的形象,為了班子的榮譽,也為了各自的利益,大家自然會緊密地捆綁在一起,進而形成共同利益聯盟,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畢竟,班子裡有人蹲大獄,不光是一件恥辱的事,更會影響主要領導的政績。
在政績共同體之下,最大的特點就是官官相護,弄虛作假。假如曹潁章僅僅是因為濫用職權罪獲刑,不僅他自己會覺得有些『冤枉』,而且領導也會感到『與心不忍』,下不了手。更何況,強拆也是保證阜陽市雙清路擴建工程迅速展開,為的是工程進度,區裡完全可以憑借『集體領導』攬走主要責任,甚至會把曹潁章的錯誤摘得一乾二淨,保證他有驚無險,躲過風浪,以維護班子的形象。
還有,與人方便,與己方便。大家都在一個鍋裡攪馬勺,政府的工作,班子的事情,個人的丑聞,可謂一提耳朵腮幫子都多嗦,誰不知道誰呀。誠如文強在法庭上的陳述中所說:『既然不讓我活下去,我就豁出去把一切都說白了:我貪的遠不止那些錢。其餘的都到哪裡去了?我是拿過人家的好處費,但我替那些人辦的事情有些是我自己辦的,有些還要托別人辦。托別人辦事情沒有錢行嗎?那些拿過我的錢的人和送過錢給我的人,如今都在帶領老百姓參觀我貪污的那些證據。』真是應驗了『家家都做酒,不露是好手』。這也使得『給人一條出路,也給自己留後路』,成為一些官員的處世哲學。
那麼,曹潁章案件為何能夠突破『常規』,失去『保護』,更沒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被按下去呢?恐怕關鍵還是強拆致人死亡事件牽出了收受賄賂案,使他濫用職權成為一種赤裸裸的權錢交易腐敗行為,沒法按住了。其實,曹潁章成為『強拆官員』被判刑,充其量也就屬於『摟草打兔子』。當然,收受賄賂案也為相關領導『捨出』曹潁章祭出了冠冕堂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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