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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6月03日訊 據《青年時報》報道
在杭州安家落戶,是河南人李先生的夢想。看房、付定金,就在李先生准備付首付款時,國家於今年4月17日出臺房產新政,因為李先生是外地人,而且未在杭繳納社保滿1年,按規定無法獲得房貸。
無奈之下,李先生只能要求對方解除合同,返還先期支付的購房款,但賣方不同意。昨天,雙方在下城區法院對簿公堂。
記者從杭州各大城區法院了解到,最近一個多月來,杭州市因為房產新政產生的房屋買賣糾紛急劇增多,最多的一個城區已經收到十幾起有關案件,等待排期開庭。
由於此案是新政背景下公開審理的第一案,因此被法律界人士視為『風向標』,備受各方矚目。
新政導致貸款泡湯 賣方拒退八萬購房款李先生一個人在杭州十餘年,平常在裝修隊打打短工,老婆兒子都在河南老家。
『我做夢都想接兒子來杭州念書。』為了能一家團圓,李先生咬咬牙決定在杭州買房。經過半年的考察,李先生看中了石橋路上一套50多平米的二手房。
今年4月3日,李先生和該二手房主人通過中介公司簽訂購房協議,約定總房價88萬,首付三成,餘下房款申請銀行按揭。李先生先期支付了8萬元購房款(其中2萬元是定金,6萬元房屋裝修款)。
不料4月17日,國家出臺房產新政,其中有一條規定『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者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李先生正好符合這條規定,貸不了款,李先生只能選擇解除合同,但賣家不肯退回8萬塊錢。
原告強調很有誠意 新政出臺不屬商業風險『我們非常願意履行合同,但銀行不放貸我們也沒辦法。』昨天庭審中,原告方多次強調他們是很有誠意的。
『簽訂合同後的一個星期,我們在中介的陪同下去銀行辦理首付款手續,這個時候發現首付款打不進去。』原告律師說,『申請按揭銀行有個監管賬戶,新政直接導致房貸批不下來,賬戶被凍結。』
原告律師提出,新政的出臺是原告沒法預見的,應該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合同成立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和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返還8萬元購房款。
被告只肯退一萬 堅稱新政出臺可預見對於原告的訴請,被告方面不肯讓步,『讓我們退8萬元是不可能的,最多退1萬元。』
被告認為自己也冤得很。『為了履行合同,我們提前還清了房貸,還在外租了房子,進行了裝修。』被告律師說,賣家已經完全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
被告堅持認為此事是可以預見的,屬於商業風險。『新政出臺本身就是為了遏制房價飛漲,現在房價高,國家隨時可能提高房貸利率或者契稅,對雙方履行合同來說,都是商業風險,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被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一個要退8萬,一個最多賠1萬,雙方差距太大,法庭將在庭後再做調解。
房產新政引發糾紛案例2010年4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其中『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准利率的1.1倍』、『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等政策,給房地產交易帶來了不小衝擊。
記者昨天從各城區法院獲悉,大部分糾紛是因為二套房首付比例及利率提高或非本地居民無法獲得貸款而無法履行合同,最後只能通過法律訴訟解決問題。
糾紛類型一:二套房貸款首付款及利率提高,無力支付
案例:今年4月8日,原告孫某通過中介向被告陳某購買住房一套,雙方簽訂協議,協議規定孫某支付四成首付款59萬元,剩下的88萬元辦理商業貸款,孫某當天付掉15萬元定金。新政出臺後,孫某由於經濟能力有限,無力支付五成的首付款和高額的銀行利息。於是提出解除合同,退還定金,最後通過法庭調解,陳某退還定金7.5萬。
糾紛類型二: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暫停發放
案例:原、被告於今年3月份簽訂購房合同,此房為原告貸款購買的第三套房。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部分首付款50萬元。後來原告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要求被告修繕,被告一直沒有修繕,原告拒絕支付剩餘首付款。一拖就拖到了4月17日新政出臺,銀行拒絕放貸,原告隨即要求解除合同,追回定金。
糾紛類型三: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
案例:原、被告雙方於今年4月10日簽訂《購房意向書》,原告購買被告位於世貿江濱花園住房一套。因當時該房三證未辦出,原告無法立即向銀行申請商業貸款。新政出臺之後,因原告非杭州戶籍,無法提供1年以上納稅證明及養老保險繳納證明,無法獲得商業貸款。原告認為,因國家政策調整,致使原告無法辦理商業貸款,導致合同無法實現,請求解除《購房意向書》並返還意向金10萬元。記者陳逸清實習記者王 婷通訊員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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