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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按照規定,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攜帶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詳解:考生如攜帶手機、書包、與本場考試無關的書籍等物品,且沒有按照考場內監考教師指定地點放置,應按違反考試紀律處理。
-未在規定的考點、考場和座位參加考試的。
詳解:考生應按照本人考試用條形碼上規定的考點、考場和座位入場參加考試。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詳解:在考場內廣播或監考教師發出『可以開始答題』的信號後,考生方可進行答題;在考場內廣播或監考教師發出『停止答題』的信號後,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
詳解: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向周圍考生張望或者偷看試卷、與周圍考生說話、用各種方式進行暗號聯絡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均屬違紀行為。
-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詳解:考生在考試前後和考試過程中不得有在教室、樓道內大聲喧嘩、打斗或者與其他考生高聲交流等影響考試環境的行為。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詳解:考生在每科目考試結束前30分鍾後可以舉手告知監考教師交卷,經監考教師檢查試卷、答題卡、草稿紙齊全,姓名、准考號填寫清楚並收齊後,考生纔可以離開考場。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詳解:考生不得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否則視為違紀行為。
-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詳解:考生在答題時應使用鋼筆(字跡黑色、藍黑色)、簽字筆(字跡黑色、藍黑色)或使用試卷中所規定的其他考試用筆。考生在答題時應在監考教師發放的試卷、答題卡的規定位置上填寫姓名、准考號。考生不得在密封線外或簽名欄外等地方做與考試無關的各種記號或信息。
-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詳解:考生在參加考試時,有其他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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