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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和促進未成年人的成長發展,從6月1日開始施行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首次明確規定,對違法和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試行違法和輕罪記錄消滅制度,『不留案底』。
此次新修訂的條例涉及未成年人相關的撫養與監護、教育與安全保障、公共服務與監管等方面,還特設了『特殊群體保護』的章節,對殘疾未成年人、流浪乞討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等群體給予特殊保護。條例規定省、市、縣(市、區)要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記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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