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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條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機動車輛作出了新的規定。
新《條例》第五十一條對小區內機動車的停放、行駛等做了具體規定,主要體現了以下幾方面:
一、明確了佔用小區內共用道路停放機動車輛的前提條件。
二、明確了凡屬於上述性質的車位要交納場地佔用費,並規定了場地佔用費的用途。
三、明確了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准和使用辦法,應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並將相關情況向業主公示。
四、明確了業主如要求保管機動車輛,需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
五、規定了如何確定各種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具體管理辦法。
六、明確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管理辦法按照前期服務合同執行。
這些規定,體現了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輛的停放、行駛等管理由全體業主集體決策、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的原則,對於減少因機動車輛停放管理而產生矛盾糾紛將起到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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