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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調控房價已是山重水復,改革財稅體制纔能柳暗花明。更重要的是,可以房產稅為契機重塑稅制,培育地方主力稅種,建立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與此同時,強化保障性住房的供給約束、政府土地收益的預算約束———市場與政府各歸其位,房地產調控就無需重拳頻出,時時保持高壓態勢。
正當房地產調控陷入『量跌價挺』的膠著狀態時,『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的消息向市場投下了一枚震撼彈。日前,國務院批轉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意見》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項下列明『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6月1日《羊城晚報》)
僅此一句,未有詳解,各路專家媒體的詮釋、引申、想象和猜測……就已如排山倒海。
在此之前,開征物業稅作為住房保有環節的稅收是主流的改革思路,直到去年發改委《意見》的表述還是『研究開征物業稅』。一個半月前風向漸變,國務院調控房地產的『新國十條』的說法是『加快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產收益的稅收政策』;而『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則是明確了實現這一政策目標的操作方式。按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物業稅專家溫來成的區分:房產稅僅對經營性房屋征稅,而物業稅對所有房屋征稅;房產稅的稅基為房產的餘值(原值減去折舊)征收,而物業稅是按照房產的評估值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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