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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政府網5月31日公布的,《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中的,第五大項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第一條出臺資源稅改革方案裡,明確提到『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對於國務院的這一表態有人解讀為這是最高決策層對於樓市調控具體稅收手段的第一次明確。
這一理解,我個人的看法是正確的但卻遠不夠充分,至少還遠不夠全面。
事實上早在1994年實行分稅制改革後,我國就未停止過對房產稅的研究。按照當時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政策設計,該稅種必須具備三大功能:一是調節居民收入分配;二是完善地方稅收體系,替代土地財政成為地方政府重要而穩定的稅源;三是規范土地稅費金制度,完善房地產價格的形成機制。
目前社會上對房產稅改革的預期主要是強調了房產稅抑制投機、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功能,也就是上述三大功能中的最後一項。但如果我們再結合近日《人民日報》《經濟參考報》等中央級媒體熱議當前我國收入分配嚴重失衡的問題這一事實來看,我個人認為,事實上,從中央政府的角度考慮,通過房產稅抑制投機、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訴求固然是有的,但試圖通過房產稅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縮小國民的貧富差距;同時逐步完善地方稅收體系,替代土地財政成為地方政府重要而穩定的稅源的意義或許更大些。這也是黨中央國務院踐行執政為民這一執政理念的具體體現,這一政策是值得廣大人民群眾支持和擁護的。
從法理上來講,推出房產稅也是很簡單的,只需國務院對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稍做修改,暨在免納房產稅的范圍中取消『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一條即可。但我們也應該清醒的認識到,這一政策的出臺還存在許多問題,它涉及到具體目的、准備條件、推出時機等要素,更重要的是現行的體制障礙還沒有得到根本的克服。
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在行政和財政分權激勵下,地方政府間競爭構成了我國經濟增長的內在機制。但這卻也是一把雙刃劍——這種競爭一方面是經濟高速增長的推動力,另一方面也是既有發展方式弊端的根本成因。
土地財政的產生就是這一制度的必然結果,正如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日前指出的那樣:高企的房價實際分為兩部分,佔大頭一部分是以土地出讓金為代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另一部分是房屋價值。我國現行采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費用,這就導致了購買與交易環節成本高、持有環節成本低的現狀,許多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內大量賣地,一次性收取未來幾十年的土地紅利,這就是地方土地財政盛行的根本原因。而隨著土地越來越稀缺,房價也水漲船高。
我們知道,房產稅是一個小稅種,且征收的成本非常高,在整個過程中它是征不了幾個錢的,短期內想要通過房產稅替代土地財政成為地方政府重要而穩定的稅源這一預期顯然有一定難度,我認為這纔是考驗該政策能夠成功實施的根本所在。如果不把這一體制性障礙考慮進來,那麼原本一項影響深遠的政策措施,真有可能最終弱化為短期的政策工具了。(韓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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