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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考生破壞考試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故意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儲有考試內容的相關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詳解:考生在進入考場時攜帶與考試有關的文字資料,包括:與本場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練習冊、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紙條等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考生在考試中帶入具有儲存功能的電子計算器或快譯通等電子設備的。以上行為均屬於考試作弊。
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詳解:考生在考試過程中采用抄襲手段,包括:對他人所答試題進行抄襲,或對個人帶入考場與考試有關的文字材料進行抄襲的;考生協助他人抄襲,包括:傳紙條、書籍、筆記、試卷,或者有意識協助他人偷看自己試卷答案的。以上行為均屬於考試作弊。
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詳解:考生在考試過程中強行對他人試卷進行抄襲,包括:未經監考教師允許走出座位、觀看他人試卷、強行拿走他人試卷進行抄襲等行為,均屬於考試作弊。
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傳遞試題答案、信息的。
詳解:這裡所涉及的通訊設備通常是指手機、無線接收傳送設備等。如考生把手機帶入考場,且未放在監考教師指定位置,在考試過程中,手機發出響聲或有信息接收情況發生時,無論該生是否有接聽、接收行為,被監考教師發現,取消該生本次考試成績。此外,考生在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教師同意傳遞物品,交換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條等行為,均按考試作弊論處。
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詳解:考生采取由他人使用偽造證件等方式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取消該生本次考試成績。
故意銷毀試卷、答卷的。
詳解:考生在考場中態度惡劣,故意銷毀或撕毀考試試卷、答卷、草稿紙等行為,按考試作弊論處。
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詳解:考生在答卷上故意填寫他人姓名、准考號等信息,進行代考行為的,按作弊論處。
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或者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來源:每日新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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