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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線06月05日訊
6月4日舉行的省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了《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草案),這一草案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下發作了諸多規定。
辦法規定,在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過程中,要公開征求意見。起草單位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當記錄在案,並以適當形式說明采納意見情況。
如果文件涉及到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起草單位不但要公開征求意見,還應當舉行聽證會。辦法要求,聽證會應當由受文件直接影響的人和基層單位代表參加;如果涉及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或者專業性較強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
辦法規定,縣、鄉兩級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如果涉及到農村居民利益,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村設立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布。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公民的申訴權也相當重要。辦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有異議,可以向相關法制機構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有關單位要在60天內給予書面答復,最長不能超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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