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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至今,《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施行已整整兩年,執行效果如何?
北京大學環境法教授汪勁告訴本報記者,他的感覺是:『流於形式,為了公開而公開。』他個人甚至認為,『沒有取得什麼進步』。
學者汪勁的觀點與基層執法者、河北省監測站書記謝劍鋒的看法不謀而合。說到環境信息公開,謝劍鋒也『覺得沒有多大的進步』。
失望失望還是失望2007年1月17日,國務院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簡稱《條例》);原國家環保總局在這一年的2月8日也發布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簡稱《辦法》)。
《辦法》與《條例》同在2008年5月1日施行。雖然輿論曾對《條例》和《辦法》寄予厚望,遺憾的是,施行2年來的效果並不能令人滿意。
汪勁教授告訴記者這樣一件事:《辦法》施行後,汪勁曾經試探著讓他的幾個博士生給一些地方打電話,索取環境信息。盡管他的博士生都是研究環境法的,也都算得上是內行,無論是提問技巧還是提問方法全部都是依據《辦法》,但是,結果卻令汪勁非常失望,想要了解的環境信息一點沒得到。
汪勁說,盡管《辦法》規定了17類公開內容,但這17類內容具體到操作時,隨意性比較大。再加上從事環境信息公開各部門工作人員的認識水平和法律意識存在的差別,以及對『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概念在行政和司法上的認識不足,主動公開的信息范圍實際上並不明確,受到了很大限制。同時,環境信息公開司法救濟難以保障。
在《辦法》規定的17大類環境信息中,汪勁說,有一大半實際上都已經公布過了,而未公開的那一小半當中,包括公民希望知曉的信息,比如自己周邊環境質量狀況如何,許可審批項目涉及的環境影響特別是對健康的影響以及企業守法、行政執法等等信息,總之是公眾希望知道的與個人切身利益相關的資料卻拿不到。
『本來是不該保密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於拿捏不准,甚至存在主觀傾向性,最終導致不應該保密的信息被保密了。』汪勁告訴記者,這種『被保密』比較常見的表現形式就是拒絕、拖延、找借口。
說到企業的環境信息公開,汪勁說:『由於自律和他律的缺失;由於社會責任的缺失,以及選擇性執法以及執法不公現象存在,導致企業很少公開甚至不公開環境信息。』
貓膩貓膩太多貓膩謝劍鋒在任河北省監測站書記前,曾是河北省環保局宣傳中心主任兼中國環境報河北記者站站長,他對基層環境信息公開的現狀可以說並不陌生。他認為,至少有五種因素阻礙著地方環境信息公開。
第一是,傳統行政方式的思想參與。『在環境行政管理和執法中,領導說了算。』謝劍鋒說,在環境信息公開這個問題上行政色彩很濃———『他不想公開,就不公開。』
第二是,惟我獨尊的官本位意識,謝劍鋒說,這個問題實質是前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我是環保局局長,我是監察支隊隊長。』環境信息公開『這個東西跟老百姓商量不著』。最終還是想公開就公開,不想公開就不公開。
第三是,以涉秘為借口的謹小慎微。謝劍鋒透露,這種情況很多。『眼下,環保是一個風險指數很高的行業,大家在工作上更多的是謹小慎微,能不說的就不說。』謝劍鋒認為,最主要的是,怕公布出一個問題帶來更多新的問題,如果再引發群體性的上訪,那就更難以收場。
第四是,缺乏創新意識和改革精神。在環境信息公開上,謝劍鋒說,基層的選擇是,寧可慢慢來,絕不出風頭;沒搞過的東西絕對不乾。
第五是,幻想掩蓋真相,圖謀不軌。謝劍鋒說,盡管這話他說得有點重,但是現實中並不是沒有。『個別部門甚至是個別人,在信息公開上人為地在設置一些障礙,百般推托、阻攔。』謝劍鋒認為,這種情況往往是公開的內容可能就涉及到他的不法行為。比如說,有的環保局長在那家企業入個乾股,你還想從環保局獲得該企業的環境信息?
昇格昇格呼喚昇格『《條例》本身位階就低,《辦法》更不用說了。』汪勁說,《條例》的位階低,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它本身要受制於兩部法律,即修訂前的保護國家秘密法以及檔案法。他認為,位階太低,不容易引起政府和各部門的重視,很多機關和部門害怕引發新的矛盾和新的問題,因此就沒有公開。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發布了一個公開征求意見稿,其中,就對應當公開沒公開,包括依申請公開的原告、被告的主體資格做出了規定;對受案范圍、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的原告、證據也做出了規定。汪勁說,對於政府信息公開包括環境信息公開來說,這無疑是個好消息。
他說,盡管他不知道這個司法解釋什麼時候能通過,但是,他認為,這個司法解釋對政府信息公開提供了司法保障。特別是對公眾,『公眾能夠依照法律來獲取正當的信息』。
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新保守國家秘密法。汪勁認為,這個法律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有了界定。如果不再是國家秘密的話,原則上就應當公開。
就環境信息公開,謝劍鋒認為,需要完善制度完善現有法律、法規。關健是要有細則,越細了底下越容易操作,自由裁量的機會就越少。本報記者?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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