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6年8月5日,朱某在A市某銀行辦理了一張銀行借記卡。2009年10月18日19:26,朱某在A市該銀行的ATM機上對該卡進行查詢,餘額為55026.96元。10月20日0:45,朱某在該ATM機上用該卡取款時,發現卡內餘額只剩26.96元,隨即與銀行的工作人員聯系,未果。同時向公安機關報警。通過公安機關的偵查發現,該ATM機曾經數次發生過被他人安裝盜錄設備,銀行發現後纔予以拆除的情況。朱某遂以該銀行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該銀行賠償其損失55000元。
[法院判決]
庭審中,被告銀行辯稱:原告朱某的銀行卡已於10月19日23:12至23:29在B市某行的ATM機上取現20000元和轉賬35000元。銀行沒有過錯,對原告朱某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前,被告A市銀行ATM機的密碼鍵盤上沒有密碼防盜護罩、插卡處也沒有卡號防盜護罩,該ATM機所在自助服務區沒有安裝全景監控設施、也沒有張貼警示語。同時,原告於2009年10月20日0:45,在A市某銀行用同樣卡號進行查詢的銀行卡被告當庭承認是真卡,並且以現有的交通條件,在幾十分鍾內無法從數百公裡外的B市趕到A市。因此,可以確定原告的存款是他人利用偽造的卡冒領的。遂作出判決:基於被告銀行存在過錯,賠償原告朱某存款55000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儲蓄合同糾紛。爭議焦點是,銀行作為儲蓄合同的相對方,對於儲戶的存款被冒領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原因如下:
首先,原告朱某在被告銀行處辦理了銀行卡,雙方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朱某的主要義務是交付存款本金,銀行的主要義務是全面、適當地按照存款人的要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銀行付款時應審查確認權利主張人是否是存款人本人或其授權委托人、權利憑證是否真實、密碼是否正確。具體到本案,該銀行的自助服務區沒有安裝監控設備,沒有張貼安全警示語,ATM機上也沒有密碼和卡號防盜護罩,致使原告的卡號及密碼被他人竊取,因此被告違反了儲蓄存款合同義務。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第三十三條同時規定有『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本案中,銀行方面並沒有保證ATM機本身及其周邊環境處於安全狀態。這一點可以從ATM機多次被他人安裝盜錄設備可以得到證明。正是由於銀行疏於對ATM機加強管理,因此銀行對儲戶存款被冒領是存在過錯的。
最後,銀行卡是儲戶與銀行之間儲蓄存款合同的有效憑證,銀行作為儲蓄憑證的發證機構,也是經營存貸儲蓄業務的金融企業,掌握且應當掌握銀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術,具備識別真偽的技術能力和硬件設施,銀行未盡到對銀行卡真偽的實質審查義務,導致第三人持偽造的銀行卡成功提取原告賬戶資金,致使其與原告之間合同不能正確履行,銀行應當承擔審查不嚴所導致的法律後果。
[律師提示]
律師提醒您,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取錢時,一定要注意您周圍是否有其他人在場,保護好您的卡號及密碼。以防被不法之徒盜用,讓您的財產權受到侵害。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第三十三條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擊水律師事務所徐國強鮑宏聲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