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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總工會4日發出《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工會建設充分發揮企業工會作用的緊急通知》,要求各級工會要全力推動在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等非公有制企業組建工會,把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廣大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
我注意到,全總《通知》要求各級工會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動企業工會組建工作深入開展,做到哪裡有職工哪裡就有工會組織,哪裡有工會組織哪裡就有工會作用的發揮。深入推進『雙措並舉、二次覆蓋』工作,實現對更多小型非公企業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應當說,在當前一些地區企業尤其是非公企業勞資關系呈緊張惡化走向的情勢下,發出這一通知完全必要十分及時。
我的問題是,工會作為勞工維權的自治組織,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價值,絕非僅僅看其數量有多少,而是更要看其究竟是否發揮作用、發揮了多大作用。換言之,工會如若守土有責不辱使命,真正成為工人的『娘家人』『代言人』,並能主動參與勞資博弈為工人代言維權,保障了勞工權益,化解了勞資矛盾,當然數量多多益善;然而假如工會成為『稻草人』,則讓工會功能硬起來比工會數量多起來更緊要!
事實上,近期的勞工事件也佐證了一些企業工會的硬不起來。我不敢說在相關事件中當事企業工會未能發揮作用;當事企業工會恐怕也不敢說在事件中已經完全做到守土有責不辱使命。由於在迅速嬗變的經濟發展景觀中陷入轉型困境的工會難以真正意義上有效代表工人權益,客觀上倒逼工人自發組織維權行動的傾向日益強化。這些員工在沒有工會力量支援馳助的情況下,加薪等訴求成功獲得資方讓步接納,也預示著工人工會外影響力增強的新趨勢可能已然顯現。頻發的勞工事件一方面在挑戰現有管理體制,另一方面也折射佐證了一些企業工會的軟弱無力。
公允而論,工會在維護工人權益尤其是爭取合理待遇方面所扮遇的角色錯位和作為尷尬既有態度能力的主觀導因,更有制度體制和管理機制局限的客觀本因。要讓工會硬起來,就要在制度上保障工會主席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確保工會在集體協商中發揮代言博弈的作用。只有這樣,纔能讓企業工會真正硬起來,進而纔能避免企業工會在新時期勞資關系中遭遇逐漸被邊緣化的尷尬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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