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相關政策由司法部負責解釋。為了方便上海考區報名考生了解掌握政策的執行和把握原則,現就考生普遍關心的有關問題和需要注意的事項諮詢解答如下:
第一部分 政策諮詢問答
問:2010年報名方式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分為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統一實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工作結束後,不予補報。根據這一政策,今年現場確認時不再設補報名通道。希望報名人員(含香港、澳門、臺灣居民)按照要求在規定時間和網站進行網上報名。
問:報名條件對年齡和身體健康狀況是否有規定要求?
答:鑒於《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未就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人員的身體狀況、健康狀況進行限定,因此,對報名人員身體狀況、健康狀況可不做要求。
問:為何要統一使用第二代身份證報名、考試?
答:司法部公告明確,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統一使用第二代身份證報名和考試。對尚未領取第二代身份證的人員,可以使用第一代身份證報名,現役軍人未領取第二代身份證的,可以使用軍官證、士兵證報名。這一政策主要是考慮到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要求,及時換領第二代身份證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第一代身份證容易被造假,且信息不全等問題發生。希望報名人員應抓緊到其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領取第二代身份證。
問:戶籍在異地人員是否可以在本市報名?
答:對於戶籍在異地的人員,只要符合報名條件,都可以在本市報名參加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不需要再出具在本市工作、學習或居住證明。
問:哪些地方屬於放寬學歷條件報名地區?
答:依據《司法部關於確定國家司法考試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的意見》(司發通[2007]3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自治縣(旗),各自治區所轄縣(旗),各自治州所轄縣;國務院審批確定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級市、區);中部六省比照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縣(縣級市、區)(不屬於國家或者省扶貧開發重點的縣級市、區除外);西部地區(除西藏外)11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縣(包括省級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級市、區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縣級市、區);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以將報名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學歷,放寬政策的適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問: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法律專業專科的專業范圍有哪些?
答:放寬報名學歷條件的法律專業范圍是:法律、法學、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勞動改造學、商法、刑事司法、律師、監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務、法律事務、書記官、刑事執行、民事執行、行政執行、刑事偵查技術、司法鑒定技術、安全防范技術、司法信息技術、司法信息安全、海關國際法律條約與公約、檢察事務、經濟法律事務、監獄管理、勞教管理、罪犯心理測量與矯正技術、司法會計、涉毒人員矯治等專業。(《普通高等學校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試行)》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目錄》)
問:符合放寬報名條件的報名人員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選擇享受放寬地區政策的報名人員,報名填寫的戶籍代碼必須與本人戶籍所在地相一致。現場確認時,須提交戶口簿(打印版)原件和復印件。
問:A、B、C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是如何區分的?
答:經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合格者,經省(市)司法行政機關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初審通過,由司法部審核授予並頒發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三類:A類——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當年考試成績達到公布的合格分數線以上的考生;B類——屬於國家規定放寬學歷條件地區,報名學歷為法律專科,當年考試成績達到公布的合格分數線以上的考生;C類——屬於國家規定放寬學歷條件地區,報名學歷為法律專科,當年考試成績達到公布的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考生。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規定,A類證書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法律職業; B類證書在取得本科以上學歷後,可享受與A類證書同等的任職或執業范圍; C類證書只能在放寬學歷條件地區任職或從事法律職業。
首頁上一頁 尾頁共3 頁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