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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黨委書記用人行為要過『離任檢查關』,這是中央組織部最近出臺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作出的明確規定。《辦法》提出,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乾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人民日報)
『離任檢查』制度是從預防權力腐敗的角度,約束的是基層縣市『一把手』的權力,其出發點和著眼點很好,但筆者以為尚有諸多『漏洞』和缺憾值得我們警惕。『離任檢查』制度的設計初衷,是全盤考察一名官員在離任之前的選人用人情況,理論是僅及於對其現任職務期間的考察,也是一個基本固定的時間段。體現在縣市黨委書記身上,大多不過考察和檢查的也就是『三年到五年』的大致時間段。
眾所周知的是,目前領導乾部的『腐敗周期』和『潛伏周期』日益拉長,據有專家研究表明,在中國經濟改革和轉軌過程中,腐敗潛伏期在逐漸增加。從20世紀90年代末至本世紀初期,腐敗潛伏期大幅度攀昇,達到了5至6年。近年被調查的省部級乾部犯罪案件中,平均潛伏期為6.31年,最長的達14年。我們姑且拋棄一些省部級官員可能長達十餘年的潛伏期,一些縣處級以下腐敗官員的潛伏期也可以長達數年、十數年之久。那麼,一名可能涉嫌用人腐敗的官員,被『離任檢查』時,經他之手被提拔的部分『行賄者』、『不合規范者』,敗露問題往往是在官員離任很長時間之後。這種客觀情況的存在,定然會導致對離任官員進行『離任檢查』時由於『問題未被曝露』而逃責,也會讓『離任檢查』在事實上流於形式。
另一方面,官員離任有三種情況,一種是擬提拔任職,第二種是平調(一般是調入弱勢部門),第三種是退休等。離任檢查離不開對原單位人員中展開評議和對官員任職期政績的考察。如果一名官員是面臨提拔的,絕大多數情況下,即使原單位少數人了解官員的劣跡,也由於官員要『高昇』,而出於種種考慮會『三緘其口』。這也是為什麼一些官員,一離開重要的崗位,如大量官員是在政協和人大崗位上『落馬』的,就很難說明問題。因此,對於一些可能高昇到更重要崗位的官員的離任檢查,難度和阻力會更大。
擺在『離任檢查』制度面前的,還有一個『問責效力』的問題。離任檢查的目的是通過嚴肅的問責機制,以達到懲戒和教育官員恪盡職守、認真履職。但如果對『問題官員』的問責是軟的、空的,再硬的『離任檢查』也會成為擺設。這並不是筆者擔懮,現實中大量存在一些官員被問責後『閃電復出』的問題,也有被問責後輕輕松松如『度假』的現象。因此,如果不嚴格相關配套制度,『離任檢查』也可能會淪為紮紮實實的『走過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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