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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經國務院批復同意設立。同年11月,經市委批復同意,本市組建了上海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明確由其統一管理外高橋保稅區、洋山保稅港區和浦東機場綜保區的行政事務。為確保浦東機場綜保區正常封關運作,市政府制定出臺了《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管理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辦法》明確適用於浦東機場綜保區規劃范圍內,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實行封閉式管理的特殊監管區域。
二、《辦法》規定,浦東機場綜保區的區域功能為發展國際貨物中轉、國際采購配送、國際轉口貿易、國際快件轉運、維修檢測、融資租賃、倉儲物流、出口加工、商品展示交易以及配套的金融保險、代理業務等。
三、作為市政府的派出機構,《辦法》明確由上海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浦東機場綜保區內有關行政事務的統一管理,承擔包括行政審批事項在內的12項具體事權。
四、為了體現浦東機場綜保區的政策優勢,《辦法》在適應航空運輸需要、體現『三區』、『三港』聯動發展要求的監管便利方面,明確了『分批送貨、集中報關』、『無紙通關』以及『通關誠信管理』等政策。
五、《辦法》明確,上海綜合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可以在浦東機場綜保區內行使兩個方面的行政處罰權;二是在管理委員會承擔行政審批和日常管理事務的范圍內,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行使的行政處罰權。
市政府法制辦
201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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