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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當著他的面,情人劉某7次割腕自殺,他卻『睡著了』。心情瀕臨崩潰之際,劉某從16樓跳樓自殺。但在案發後,他竟一走了之。
昨日,在(福州)豐澤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因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惠安人李某坐上被告人席。對檢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李某當庭認罪。
案件實錄
因為一碗水餃,他和情人劉某發生了激烈的爭吵。但是,當劉某7次割腕自殺未遂、最終跳樓自殺後,他不但沒有救助和報警,竟逃離了現場。面對檢方的指控,李某當庭認罪。
情人跳樓自殺他一走了之
去年11月11日凌晨,泉州市區東湖街五洲城市年華單身公寓,一名女子從16樓墜下身亡。死者是年僅21歲的湖北人劉某,生前在一家娛樂場所工作。事發後,曾與劉某交往密切的男友李某卻不見蹤影,豐澤警方立案調查。
一個星期後,在仙游縣城,惠安男子李某被民警抓獲。據查,李某現年37歲,已婚,原是泉州某單位的一名司機。2008年底,他和劉某相識並開始交往。去年11月初,李某租下五洲城市年華一公寓,和劉某開始同居。檢方訴稱,案發前,李某酒後在租房內因瑣事與劉某發生爭吵,導致劉某情緒激動,並在房內用碎碗片割腕自殺未果。其間,李某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是躺在房內睡覺,導致劉某再次情緒失控,並從該房陽臺窗戶跳下身亡。
經調查,劉某跳樓後,李某並未及時下樓救助或報警,而是帶著劉某的手機和筆記本電腦逃離現場。事後,李某又約了另一名女性朋友,一道前往龍岩、莆田等地游玩。落網後,李某被取保候審。
之後,經各方多次調解,李某的家屬向死者家屬一次性賠償12萬元,從而取得對方的諒解。今年6月,豐澤檢方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將李某起訴到法院。理由是,李某酒後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吵,導致他人生命處於危險狀態,終因疏忽大意,沒有及時有效防范,導致他人死亡,案發後卻一走了之,沒有及時救助。
之前7次割腕自殺緣起於一盤水餃?
昨日上午9時許,李某出現在被告人席位上。對檢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李某當庭認罪,表示沒異議。
悲劇因何而起?『當時劉某煮水餃讓我吃,我醉酒不小心踢翻了整碗水餃,她開始又哭又鬧。』李某在法庭上聲稱,他當時僅推了劉某一把,並沒有毆打或有其他過激動作和言語。但檢方認為,這樣的解釋不符合常理,『法醫鑒定結論顯示,死者左手腕處有7條傷痕,符合碎碗片割傷的特征。而案發現場東西凌亂,在床單、地板、牆邊和床角,均發現有死者的血跡,這如何解釋?』但李某辯解說,起初他並未注意到劉某在割腕,當他發現時,連忙上前拿走了劉某手中的碗片。隨後,法官也提出了疑問,『既然制止了,為何現場到處都有血跡?』
李某的回答卻有些含糊,『當時我喝酒暈暈的,也不大清楚。那時,她要跳樓,我把她抱了回來。她又躺在地上哭鬧,還拿影碟機砸傷我的眼角。折騰了半個小時,我累了就在沙發上瞇了一會兒』。
『當時,你看到被害人跳樓前的狀態是怎樣的?她站在哪裡?』隨著法庭調查的深入,法官提出了一系列疑問。『不是站著,應該是卡在陽臺外的橫梁處。』李某解釋說。『卡在橫梁處?寬纔幾十厘米,從窗戶外懸空的橫梁提取到的死者腳印很正,死者應該是站在橫梁上的。』『這個我不清楚,我在屋裡沒看到人,追出去就看她卡在那裡。』面對法官的追問,李某突然又說,『我還叫她把手伸給我,但當時來不及了』。
庭審後,法庭決定擇期宣判。
各方說法
爭吵行為是否直接導致劉某之死,李某是否應當預見到劉某處於危險狀態,李某是否應從輕處罰?昨日,以上這些問題,成了法庭辯論階段的焦點。
A.辯護律師自殺非他人能控制死者應承擔後果
『本案的過程很簡單,就是一對情侶酒後吵架,女方跳樓身亡,男方成了被告人。』鑒於李某本人已認罪,他的辯護律師發表了自己的觀點。他認為,根據本案的事實、情節以及李某的主觀惡性等情況,法院應給予大幅度從輕處罰,並判緩刑。
辯護律師認為,李某的行為在過失犯罪中情節顯著較輕。證據表明,劉某的死亡是高墜自殺行為所致,其自殺行為並非李某所能完全控制。況且,之前劉李二人都喝了酒,精神意識不是很穩定。從相關證言體現,死者的脾氣本身較暴躁,作為一個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她本身對跳樓自殺行為所能造成的後果,應有充分的自我控制能力。因此,劉某跳樓自殺的行為,應由她自己承擔法律後果。
有沒救助或報警和『死亡』無關
該律師還認為,在案發過程中,李某並非完全沒有阻止防范,只是防范不夠徹底而已。李某阻止過兩次,因其本人也喝多了,加上爭吵後比較困乏,就在沙發上『瞇』了一下,並非起訴書所說的在房內睡覺。當李某發現女方不在時,再次阻止救助已來不及。
而且,李某有無下樓救助或報警,和劉某的死也沒因果關系,『劉某從16樓跳下去,必死無疑。沒證據表明,劉某是因李某未下樓救助而死亡的。李某在事後未報警是害怕所致,初次面對此情形,表現出恐慌是正常的。鑒於本案還存在諸多疑點,如李某的先行行為與李某的救助義務是否存在關系?他是否救助的行為與劉死亡的關系。法院應根據疑罪從無,疑罪從輕的原則,大幅度對李某從輕處罰』。
另外,李某所犯的是一種過失犯罪,這種犯罪是法律意識淡薄所致,社會危害性較輕,而歸案後,李某有認罪悔罪態度,又屬偶犯、初犯,沒有前科,同時積極賠償將死亡後果和損失降低到最小,並獲得死者家屬諒解。
B.檢方爭吵行為和死亡結果有關
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主觀上只能由於過失構成,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檢察官解釋說,定罪的關鍵,是要查明過失行為與死亡原因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而本案中,劉某的死雖然是她自殺跳樓所致,但引起她跳樓的根本原因,是雙方的爭吵行為。在劉某割腕等行為中,李某沒采取任何措施,直接導致劉某的情緒向絕望發展。從雙方爭吵到跳樓,短短45分鍾內,能導致一個正常人在短時間內產生自殺念頭、割腕7次並最終跳樓,可見之前的爭吵行為,或說李某做了某些刺激行為纔讓劉某直接產生了輕生念頭。
正因為爭吵使劉某處於需要救助的危險狀態,作為心智健全的李某,應知道劉某處於危險狀態。而且,對於自己爭吵行為而致使女友情緒失控自殺的行為,李某負有積極避免死亡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且也有救助的可能。基於此,可認定雙方爭吵的行為是劉某自殺的根本原因,兩者間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
是不是意外事件要看是否應當預見
也有人認為,這是一起意外事件。檢察官認為,區分意外事件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關鍵,是要看行為人在當時情況下是否應當預見。
本案與普通的自殺案不同,發生的地點、時間、人物均很特殊。凌晨,在一間約20平方米、無旁人在場的公寓裡,劉某在短時間內割腕7次,李某承認親自制止跳樓1次,可見其當時情緒瀕臨崩潰。作為與劉某有特殊關系的成年人,李某應當預見劉某還會采取自殺行為,必須采取一些基本的救助措施。因為當劉某開始割腕自殺時,李某的救助義務隨即產生,且從當時特殊環境、時間來看,李某有防范能力,救助義務也要擴大延伸,不僅要救助劉某受傷的身體,還要采取如安撫對方情緒、關好門窗等措施來防范,以阻止劉某繼續自殺。但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睡著了。李某應當預見,但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正是這種不作為行為,直接導致劉某自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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