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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小張介紹,他於今年3月在新城家園租下了一套小戶型房屋居住,並與『房東』周某簽了一份半年的租房合同,租金一共是6600元。但6月5日,租期未至,突然有一名自稱是房主的楊女士前來收房,並清點物品,搞得小張一頭霧水。清點檢查物品時,楊女士稱屋內飲水機損壞了,熱水器也已經不能使用,要求小張賠償損失600元。當小張稱屋子是周某租給他的時候,楊女士隨即拿出與周某簽訂的租房協議和房產證明。這時小張這纔知道,周某並非真正的房東,自己被『二房東』在中間擺了一道兒。
因周某的電話始終打不通,楊女士堅持讓小張賠償相應損失。但小張認為,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過這些物品,而且當初他是與周某簽訂的租房合同,合同裡並不存在對損壞物品的賠償,即便是損壞了也可能是周某所為,遂拒絕賠償。『我也是受害人,我毫不知情,憑什麼要我來賠償呢?』小張說。而房主楊女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小張沒有弄清楚真正房主是誰就承租房屋,他應該負一定的責任,找不到周某,就得由他賠償自己的損失。
小張到底該不該賠償房東損失?記者就此事諮詢了津濱正通事務所付啟源律師,付律師說,在找不到周某的情況下,小張並沒有賠償的義務,因為他與楊女士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另外,付律師提醒市民,出租房屋時,一定要查看承租人的身份證,並留下證件號碼;承租別人的房子,需查看房主的房產證,以免發生此類糾紛。(記者於浩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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