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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廣東省人民政府出臺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根據意見,在廣東省城鎮務工的農村勞動力,凡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納入就業登記、繳納社會保險的,均可申請納入積分登記。符合積分入戶條件的農民工,可選擇在就業地鎮(街)或產權房屋所在地鎮(街)申請入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廣州日報》6月8日報道)
這樣的消息不禁讓筆者想起去年《人民日報》報道的南京實施鼓勵優秀農民工落戶政策以後的半年時間裡,雖然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多達50人,但只有1人辦理了落戶手續。何以如此?
答案是:雖然農民進城務工有相對農村而言較高的收入,但城市沒有給他們制度化的穩定的預期,他們在城裡看不到自己的前景,對自己的未來感到迷茫,缺少安全感。這其中,首當其衝的是就業不安全。很多統計數據顯示,即使是高技能農民工在經過數年的進城打工生活,往往也不能實現職業地位的大幅上昇流動,在城市仍屬於被邊緣化的階層;其次是,實際上,除了少數先富起來的農民外,有多少洗腳進城的農民具備在城市購房的能力?由於安全短缺問題突出,進城務工的農民就會轉向回歸尋求低度安全,希望保持既有的、比較穩定的生活方式。
也就是說,農民工雖然可能向往城市生活、市民型安全,可是一旦感到缺乏安全保障,通常會更多地要求保持原有的村民生活和安全。在農村老家,至少還有那塊地做最低生活保障之用,而若是變成了城裡人,在城裡要是出了什麼偏差,他現有的社會安全網顯然滿足不了他的安全需求。
由此看來,如果城市生活成本超過進城農民的能力范圍,即便有政策鼓勵,實行了農民工積分入城制度,他們也未必會選擇進城。對於符合條件的農民工而言,只是多了一個選擇機會而已。其實,我們的管理者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如果不把滿足農民安全需求作為城市化政策的基本維度,自以為對農民有利的政策,也未必有實際作用。
決定農民工是否自願落戶城市的,是綜合因素。經濟學上有個很有名的托達羅模式,說的正是與此相關的事。上世紀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美國發展經濟學家托達羅發表了一系列論文,闡釋了他的人口流動模式。其中的一個關鍵之處在於,在他看來,『即使城鄉實際收入差異很大,一個農業勞動者也不會簡單地做出遷移到城市的決定,他還必須考慮其他因素。』循此邏輯,不難發現,給農民工解決城市戶口,就可能要失去以土地為代表的農村戶口的相關收益,而且同時還要承擔城市生活的高昂成本。兩相比較,答案不問可知。
這就給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級的發展命題。通過積分入戶來維護農民工合法的權益和保障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要從城市的就業結構和生活環境上,給他們以更多便利,使他們願留下、有工作、有奔頭、留得住。(安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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