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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山東聊城市市區國稅局原局長荊長民,因受賄8萬元和184萬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一個小小的科級乾部,盡然用184萬元再次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據報道,荊長民乾稅務偵查多年,反偵查能力很強,調查期間,他對有行賄人的證言、證詞的8萬元的受賄事實供認不諱。然而,對於其他財產部分,荊長民要麼沈默不語,要麼就是『我記不清了』、『我不知道』。
對184萬元的巨額財產,荊長民是真的記不清了?還是真的不知道?我想答案是否定的。面對偵察人員他為什麼要選擇『失憶』?原因很簡單,他就是要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減輕法律對他的嚴厲制裁。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這一規定,與刑罰最高可達到無期徒刑,乃至死刑的貪污受賄犯罪相比存在明顯差距,無疑為腐敗分子提供了可鑽法律空檔。為此,不少腐敗分子認為,只要自己不開口,紀檢、檢察就查不清,貪污再多也只能判五至十年。於是,像荊長民一樣死豬不怕開水燙,患起『失憶癥』來。
細翻貪官檔案,可以發現,患有『失憶癥』的貪官還真不少。安徽阜陽原市長肖作新案,夫婦二人一審以受賄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死緩,但對高達1200萬元的不明財產,法院卻最終只能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審被判死緩的原海南文昌市委書記謝明中,其中有800萬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此項僅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草原巨貪徐國元因受賄1241萬餘元和1410餘萬元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審被判死刑,緩期2年執行;但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只要貪官患起『失憶癥』,法律也無可奈何。巨額產財產來源不明罪,確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貪官的犯罪成本。為此,民間有許多人戲稱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腐敗分子的『救生圈』、『護身符』和『免死牌』。怪不得震動全國的文強案進入最後的審判階段時,文強對於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也提出異議,抗議法院對他的『灰色收入部分認定太少』。文強強調自己『灰色收入』被算少,不就是想通過鑽法律的『空子』,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當作最後一根救命的稻草,想借此獲取一塊『免死牌』嗎?
可以肯定,為了獲得『救生圈』、『護身符』和『免死牌』,類似荊長民一樣的『失憶貪官』必定還有後來人。那麼,如何纔能醫治『貪官失憶癥』,不讓貪官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當作最後一根救命的稻草呢?我覺得亞洲最廉潔國家新加坡對『腐敗零容忍』的作法,是最好的特效藥。新加坡全面深入地推行了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該國法律規定,上至總理,下至剛入職的普通公務員,全部要納入財產申報范圍。不僅申報主體范圍廣,申報內容也是事無巨細、無所不包,不僅包括本人的財產和利益,還包括配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財產、利益等。財產申報中只要有不正當財產被懷疑,公務員就有必須澄清的義務。超出收入的財產,如果無法說明來源,就要被推定為貪污,並因此受到嚴懲。在合法收入之外,說不清楚來源的財產,就是貪污——這就是新加坡的『腐敗零容忍』。
面對超出收入的財產,公務員既沒有沈默權,更不能患上『失憶癥』。不論多少,你不能澄清,就是貪污。面對新加坡的這一『腐敗零容忍』,荊長民的『我記不清了』、『我不知道』這種無賴似的『失憶癥』,能逃避法律的嚴厲制裁嗎?貪官們動輒上千萬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能享受到只判五至十年的輕微處罰嗎?由此可見,要想讓貪官不患『失憶癥』,就要像新加坡一樣對『腐敗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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