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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及其合法繼承人的權益,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日前,天津市司法局與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聯合下發了《關於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有關公證事宜的通知》(津司發〔2010〕23號),對此類公證法律服務問題的主要內容和相關程序予以了明確和規范,為職工死亡後其名下住房公積金餘額順利提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使得解決此類問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實保障了公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
該通知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死亡後,合法繼承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的,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或管理部(以下簡稱『分中心或管理部』)應憑公證機構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辦理相關手續。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繼承人申辦繼承公證,需提供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近七日內打印的住房公積金查詢單(包括補充住房公積金查詢單),並符合其他受理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如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按如下流程辦理:
(一)合法繼承人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親屬關系公證,證明其合法繼承人身份。
(二)合法繼承人持親屬關系公證書、住房公積金龍卡(或住房公積金儲蓄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向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詢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分中心或管理部為合法繼承人出具住房公積金賬戶查詢單。
(三)合法繼承人持住房公積金賬戶查詢單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繼承公證。
(四)合法繼承人持繼承公證書向有關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三、死亡職工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應首選用於償還剩餘貸款。償還後仍有餘額的,合法繼承人憑繼承公證書辦理提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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