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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
(2)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
(4)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
(5)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
(7)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資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
(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4)在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
(9)其他作弊行為。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相關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非法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
(2)評卷過程中被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雷同;
(3)考試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
(4)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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