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聯等第三方支付登記申報
- 發布日期: 2010-06-2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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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英潮)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其中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辦法將於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在本市已經開展了第三方支付自行申報工作,為配合管理辦法的施行做好了前期准備,截至目前已經有三家大型機構進行了登記申報。
據悉,隨著網絡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支付服務的不斷分工細化,越來越多的非金融機構借助互聯網、手機等信息技術廣泛參與支付業務。這些新興的非金融機構介入支付服務體系,運用電子化手段為市場交易者提供前臺支付或後臺操作服務,通常被稱作『第三方支付機構』。但是第三方支付領域一些固有的問題逐漸暴露,新的風險隱患也相繼產生。如客戶備付金的權益保障問題、預付卡發行和受理業務中的違規問題、反洗錢義務的履行問題、支付服務相關的信息系統安全問題,以及違反市場競爭規則、無序從事支付服務問題等。《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支付機構在規范經營、資金安全、系統運行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目前本市已經進行第三方支付登記申報的三家大型機構分別為:中國銀聯天津分公司、天津銀聯商務公司和城市一卡通公司。這些機構通過多樣化的支付服務,較好地滿足了電子商務企業和個人的支付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