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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7月1日起,《旅游投訴處理辦法》將在天津市正式實施,該辦法的實施將增加旅游投訴處理的透明度,提高游客維權效率,更好地保護游客的合法權益。
《旅游投訴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從旅游合同結束之日算起的90天內,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旅游執法機構投訴,更好地保護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合法權益受損,游客一定要在旅游合同結束之後的90天內提出投訴。超過90天的,旅游質監部門可不予受理。如果游客擔心投訴處理緩慢,《辦法》則大大消除了游客的顧慮。根據規定,在接到游客投訴之後,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有處理行動,將《旅游投訴受理通知書》送達被投訴人,被投訴人則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提出答辯的事實、理由和證據。同時,旅游投訴處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旅游投訴之日起60日內,明確是否調解成功的處理意見,避免投訴『有投無回』。調解不成的,投訴人可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
如果因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甚或造成旅游者滯留,旅行社要及時支付實際發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費用。(記者張鳴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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