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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7年,跨越兩屆人大,經歷4次審議的《侵權責任法》1日正式實施。作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侵權責任法》填補了群眾維權的諸多『空白』。它彰顯了國家法治文明進步,凸顯了對生命尊嚴的張揚和呵護。
此次實施的《侵權責任法》是首部專門對侵權作出責任規定的法律,涉及醫療事故、污染事故、產品責任、交通事故、高空拋物等當前社會諸多難點和熱點問題,目的是為了保護被侵權人的權益,使人們在民事權利受到損害時,能夠得到及時的救濟和合理的補償。
實際上,中國從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開始,關於侵權責任的單行法律已有40多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侵權行為增多,侵權類型不斷出新,由於侵權法律制度的滯後和不完善,群眾在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不得不遭遇『維權無據』或權利不平等的尷尬和痛苦。『三鹿奶粉』『豐田汽車』『宜家家居』等事件,一次次揭開制度缺失的『傷口』。
為此,《侵權責任法》中確立『同命同價』賠償原則,規定所有缺陷產品的召回,首次明確網絡侵權責任,首次納入精神損害賠償等,這些法律制度的創新,無疑填補了以往的法律空白。小病被『大治』可告醫院侵權,遭網友『人肉』可要求網站刪帖,高空拋物找不到真凶,全樓業主可能『連坐』,以前群眾生活中遇到的種種權益侵害,從此有了新的法律『利器』。
對於脆弱的生命,《侵權責任法》以其剛性鐵律給予了細致的呵護。在每一章節的細節條款中,都有『生命至上』理念的閃光:如在醫療損害責任規定中,法律明確為搶救生命醫療機構可以在未經家屬同意的情況下立即實施相應醫療措施;對飼養動物損害作出了『最嚴格』規定,即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無論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責任等。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法律規定:『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如此強調『私權優先』和全面地張揚民事權利,體現了對民眾權益最大限度的保護,彰顯了生命的尊嚴,必將成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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