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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父親住院治療期間死亡。孟先生認為院方有醫療過錯,雙方對簿公堂。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院方沒有保存好病歷,不能舉證證明其無過錯應擔責,依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一審判令院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11萬餘元。
孟先生的父親因冠心病於2007年7月到某醫院住院治療,期間死亡。當時在孟先生的要求下,雙方共同封存了病歷。隨後,孟先生將封存的部分病歷拿走,並給院方出具了一張字條。後雙方發生糾紛。孟先生認為,在對其父的治療過程中醫院存在醫療過錯,應承擔責任。幾經協商調解不成,孟先生於今年5月起訴至河西區法院,請求法院按照《民法通則》關於民事糾紛的相關條例,判令院方賠償精神損失費等費用共計452585元。訴訟過程中,法院根據院方的申請,委托天津市河西區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後因雙方對病歷真實性分歧較大,鑒定最終沒能進行。
法院審理後認為,病歷是鑒定的重要證據,院方有義務保存好。本案中,院方作為專業的醫療機構,將封存的病歷讓原告方孟先生拿走;而庭審中又以無法認定孟先生手中的病歷是否為當時封存的病歷、是否拆封為由,不認可其手中病歷的真實性,致使無法進行鑒定。院方就其有無醫療過錯不能舉證,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於賠償數額,應依據《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而非孟先生主張適用的《民法通則》,故一審判令院方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1萬餘元。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法官表示,醫學科學和醫療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醫事訴訟及醫事賠償應有其自身的規則和特點。因此,醫患糾紛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其賠償項目與范圍也不等同於一般的民事賠償。《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專門對此作出了相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做出相關規定:醫療事故引起醫療賠償糾紛的,參照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賠償糾紛的,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記者周蘇晉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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