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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民張延(化名)在酒店用餐時錢包丟失,內有現金200元、身份證和交通銀行信用卡1張。他人通過信用卡提取現金2000元並刷卡消費4500元購買手機。目前,河東警方已展開調查,警方提醒市民,夏季出入公共場所務須謹慎。
據張延介紹,案發當日13時許,他在河東區某飯店吃飯時發現搭在椅背上的上衣口袋中的錢包不見了,內有現金200元、身份證和交通銀行信用卡1張,後於14:20辦理信用卡掛失手續。十天後,新卡寄來,他上網查詢賬單,發現丟包當天13:30和13:46有兩筆消費記錄,分別是ATM機跨行取現2000元和某電器城刷卡消費4500元。
張延報警後,河東分局辦案民警調查發現兩筆消費分別在位於新開路上的一家銀行和不遠的電器城,刷卡人購買2臺諾基亞手機。後民警調出取款錄像,張延辨認發現並不認識,而案發飯店負責人則認出取款人曾在飯店要求應聘工作被拒絕,電器城店員則表示買手機的並不是錄像中的人,是三個操外地口音男子。
張延稱,他發現電器城消費回單上的簽名和自己的明顯不符,但由於卡仍未找回,於是調出當初向銀行申領信用卡時的協議,經把協議上的簽名和消費單上簽名比對,字跡也明顯不同。他認為,電器城工作人員忽略了核實責任,讓他人鑽了空子。
就張延遇到的問題,記者諮詢擊水律師事務所鄭曉雲律師。鄭律師認為,失主對自己的財物看管存在疏忽,未盡到管理責任。另外,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銀行卡聯網聯合業務規范》要求,特約商家的收銀員應核對持卡人簽名是否與卡背面簽名一致。收銀員對『簽名一致』的審核是比常人更為謹慎,主要包含在:首先審核持卡人簽名的拼音與信用卡正面拼音是否一致,其次審核持卡人所簽漢字與卡背面簽名漢字是否一致,最後審查持卡人簽名與卡背面簽名的字形書寫形態是否有顯而易見的重大差異。如果商家依規定審查了信用卡的有效性和完整性,並從上述三個方面進行審核,那麼即可認定商家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謹慎注意義務,無需對信用卡被冒用刷卡承擔責任。若相反的話,則屬未盡到相應審核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記者解金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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