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社經理借朋友信用卡惡意透支,同時騙取表姐和多名朋友身份證辦信用卡使用,以此手段騙財63萬餘元。該男子在逃逸期間,又以能降低旅游團費的謊言騙取同學等人錢財3萬餘元。日前,該男子被南開區法院以信用卡詐騙罪及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
28歲的賈某原是本市一家旅行社的經理,因租用張某家的房屋經營旅行社,與張某成為朋友。2008年4月,賈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張某及自己的表姐李某借得招商銀行、民生銀行、建設銀行信用卡各一張,後賈某私自修改這三張信用卡的相關資料,惡意透支、刷卡消費共計23萬餘元,而後沒有向銀行歸還。此外,2006年底至2008年11月間,賈某以幫助銀行朋友完成任務、提高業績為名,先後騙得其表姐及朋友劉某等8人的身份證、工作證明等資料,分別在本市數家銀行辦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共計34張。後賈某冒用上述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名義,采用刷卡消費、透支消費及用自己經營的公司POS機套取現金等手段,造成上述人員的信用卡發生共計40餘萬元的透支額未能歸還銀行。2008年11月,賈某逃逸。2009年1月,賈某隱瞞其躲避追究法律責任的真相,對其同學黃某謊稱能夠辦理到外地旅游的優惠團費,取得了黃某的信任,黃某即以匯款的方式交給賈某2700元。同月,賈某經黃某介紹與楊某結識,後楊某委托賈某辦理到韓國旅游的手續,賈某編造能降低旅游團費的謊言騙取對方信任。同月6日晚,賈某利用其事先准備好的《國際旅游組團合同》與被害人楊某在合同上簽字,並當場騙取楊某現金1.2萬餘元。同月20日,楊某又以匯款方式交給賈某2萬元。同年4月12日,賈某在河南省鄭州市被當地公安機關抓獲。上述贓款已被賈某全部揮霍。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人賈某犯信用卡詐騙罪,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詐騙罪,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5萬元。(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